[诉讼]经纬辉开(300120):公司涉及诉讼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9:00:48 中财网
原标题:经纬辉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5-29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经纬辉开”)于近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5) 津 0319民初20051号)、民事判决书((2024)津0319民初30648号、(2025)津0319民初12355号)等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5) 津0319民初20051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张冠杰与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源”)、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思”)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 津0319民初20051号。2025年8月5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1、相关方
原告:张冠杰
被告: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理由
2025年 7月,经纬辉开分别自诺信源、庞慰收购其持有的诺思 5.7642%、6.6806%股权,并与二者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股权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文件,经纬辉开与诺信源、庞慰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诺信源系诺思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而设置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除工商登记显示的原告张冠杰和被告庞慰两位合伙人外,还有部分合伙人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协议》的约定,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诺信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庞慰事前未向原告等合伙人通知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形成一致决议,代表诺信源处分了诺信源所持诺思5.7642%股权,并与经纬辉开签署了四份协议。

3、诉讼请求
(1)撤销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四份协议,或确认上述四份协议无效; (2)办理对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5.7642%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股权返还给天津诺信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判令因庞慰、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给原告造成的维权损失、股权收益损失等损失,暂计为720,000元;
(4)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二)(2024)津0319民初30648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信实”)诉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1、相关方
原告:控股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理由及请求
诺信实作为诺思股东,为了解诺思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维护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诺思及其全资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三会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

3、诉讼判决情况
2025年8月6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津0319 民初30648号),判决如下:
(1)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告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27号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 17日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以供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阅、复制,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2)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 27号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7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以供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查阅,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可由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驳回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2025)津0319民初12355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陈素群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1、相关方
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陈素群
2、诉讼理由及请求
2025年3月14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刘冬梅与诺思、第三人陈素群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作出(2025)津03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确认:2024年1月12日,诺思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刘冬梅、庞慰、陈蠡与陈素群、张博共同组成董事会;2024年2月7日诺思作出董事会决议,免去陈素群董事长职务,选举刘冬梅为董事长。诺思、陈素群应按照该董事会决议内容配合刘冬梅办理变更诺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免去诺思公司董事长职务的陈素群,不顾诺思已重新选举刘冬梅为公司董事长的事实,忽略上述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召集诺思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改选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在 2025年 3月 10日形成《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025年3月15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董事、监事的变更及备案手续。

基于以上事实,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诺思股东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陈素群召集的股东会形成的会议决议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已办理的变更登记及备案事项等。

3、诉讼判决情况
2025年8月5日,公司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津0319民初12355号),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3)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15 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不成立;
(4)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依照2025年3月10日股东会作出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撤销其依照2025年3月15日董事会作出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撤销其依照2025年3月15日监事会作出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而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驳回原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由于相关诉讼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构成不良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五、备查文件
1、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 津 0319民初 20051号应诉通知书;
2、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津0319民初30648号民事判决书;
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0319民初1235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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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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