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股份(838171):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9:25:47 中财网

原标题:邦德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81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0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 环翠区桥头镇兴达路 5 号(桥头医院 东)。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 环翠区桥头镇兴达路 5 号(桥头医院 东),邮政编码:2642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人员。
新增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 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165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3082.30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 13082.30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 总额低于1亿元且低于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 超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前款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总 额低于1亿元且低于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超 过公司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前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符合以 下情形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按照担保 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 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 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 外);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交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 的审议权限: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审批并实施 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股东会的 审议权限: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审批并实施 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八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规定的期限起算应当以股东 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起算。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 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品种); (七)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品种); (七)调整或变更本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 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 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 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股东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 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 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 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删除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 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 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 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董事或监事一般由 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选举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开投票。 (一)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 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说 明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 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 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 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选举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开投票。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
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名推荐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 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 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 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5、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 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名推荐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 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前述规定的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 以及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 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在股东会召开 10日之前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 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 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 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由董事会对候选人资格 审查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 (五)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六)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可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提 名,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等民主投票的方式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 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 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 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 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 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 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
 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 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 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 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 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 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 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 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日就任。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于股东会决 议通过当日就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 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董事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 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 定办理。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 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 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自相关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 所报备。 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 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辞职将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 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上市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 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解除职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二条删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由5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的人 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 表。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二十条删除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 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 财、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事项,由董事会审 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第(一)至(五)项规定需提交股 东会审批标准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外)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未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标准的公司其 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须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所述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二条第(六)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标 准的以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外),由董事会审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四)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未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须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七条第(六)项需提交股东会审批标准 的以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外),由董事会审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四)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2
监事。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当予以采纳。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 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决 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 以用视频、电话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 的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决 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 以用视频、电话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 的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八
 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 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 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第(四)至(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 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 系管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 管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 常事务。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具体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内容和方式。投资者与公司之间发生 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 可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讼管辖。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六十 一条)删除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 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 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 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 因作出及时披露。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 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 出及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 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 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 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 合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 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 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 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 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 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 对股东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 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 的政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 的政策: ……
(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 (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三)公司进行现金分配,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 (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含10%)。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 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 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的意见制 定股东回报规划。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 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 合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股东的意 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决策程序: (一)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第一百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决策程序: (一)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
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 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 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 过。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 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 分别提交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特别决议的方式(即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 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一百七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一 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 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 话或传真方式进行。删除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 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 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股东大会决定的媒 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股东大会决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股东大会决定的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至第一百九三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 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 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指定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 股东。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新增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 (第二百〇九条至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 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除非 特别说明,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 为。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 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条款增删导致条款序号变动的,修订后的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或调整。鉴于前述变动情况在本次修订中频繁出现且不涉及实质性内容变更,故不在上面的修订对照表中逐一列举。(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