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30025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 8月 6日 15: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月 6日 9:15-15:00。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37人,代表股份1,151,334,231股,占公司有表决1 权股份总数的39.37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97,240,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32人,代表股份54,093,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1 数的1.85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35人,代表股份 54,197,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0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32人,代表股份 54,093,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02%。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8,84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反对 1,47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1%;弃权1,015,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707,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50%;反对 1,47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17%;弃权 1,015,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3,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33%。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98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5%;反对 2,204,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5%;弃权权股份总数的 0.09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85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295%;反对 2,204,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74%;弃权 1,139,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32%。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5,41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3%;反对 4,69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2%;弃权1,21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283,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870%;反对 4,69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09%;弃权 1,21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21%。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刘斯亮、张莹 3.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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