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华图山鼎(300492):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以及诉讼、仲裁事项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19:46:03 中财网
原标题:华图山鼎: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以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92 证券简称:华图山鼎 公告编号:2025-054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股份质押、
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以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华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图企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为51.00%,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图宏阳”)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华图企管的股份比例为 88.11%;易定宏先生持有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图宏阳的股份数量为92,743,624股,持股比例为22.06%。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定宏先生、伍景玉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特别风险提示:
1、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股份质押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易定宏先生持有华图宏阳 92,743,624股股份,其中累计质押 90,706,498股,占其所持华图宏阳股份的比例为 97.80%,质押率较高,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及轮候冻结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易定宏先生持有华图宏阳的92,743,624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占其所持华图宏阳的股份比例为 100%。若上述被冻结股份被司法进一步处置(如拍卖或变卖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实际控制人涉诉风险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易定宏先生、伍景玉女士因与债权人纠纷产生相关诉讼,公告所述纠纷均为目前处于诉讼阶段及执行阶段的案件,如上述债权人处置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华图宏阳的股份,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现将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华图宏阳股份质押、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实际控制人涉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持有间接控股股东华图宏阳股份质押、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质押情形
截至目前,易定宏先生持有华图宏阳92,743,624股股份,其中累计质押90,706,498股,占其所持华图宏阳股份的比例为97.80%。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名称类型质押股份数量 (股)质权人名称质押日期质押用途
1易定宏华图宏阳质押50,000,000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2021/2/5天津华图企管 融资需要
2易定宏华图宏阳质押4,484,197北京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2021/2/5天津华图企管 融资需要
3易定宏华图宏阳质押16,345,245嘉兴理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2021/7/28天津华图企管 融资需要
4易定宏华图宏阳质押2,658,000长峡金石(武汉) 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1/6华图宏阳融资 需要
5易定宏华图宏阳质押17,219,056长峡金石(武汉) 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3/1/6华图宏阳融资 需要
合计   90,706,498   

2、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情形
截至目前,易定宏先生持有华图宏阳的 92,743,624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占其所持华图宏阳的股份比例为100%。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股份 公司名称冻结类型司法/司法再冻 结数量 (股)司法/司法再冻结执 行人名称质押/司法 冻结日期解质/解 冻日期
1易定宏华图宏阳司法再冻结50,000,00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4)京01执 4370号2025/4/142028/4/13
2易定宏华图宏阳司法再冻结4,484,19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4)京01执 4370号2025/4/142028/4/13
3易定宏华图宏阳司法再冻结16,345,24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4)京01执 4370号2025/4/142028/4/1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4 易定宏 华图宏阳 司法再冻结 1,130,000 法院(2023)京01财 2023/4/26 2026/4/25 保87号

5易定宏华图宏阳司法再冻结1,528,00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4)京01执 4370号2025/4/142028/4/13
6易定宏华图宏阳司法再冻结17,219,05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4)京01执 4370号2025/4/142028/4/13
7易定宏华图宏阳司法1,085,62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4)京01执 4370号2025/4/142028/4/13
8易定宏华图宏阳司法951,50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2024)京01执 4370号2025/4/142028/4/13
合计   92,743,624   

3、轮候冻结情形
截至目前,易定宏先生持有华图宏阳的 1,130,000股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占其所持华图宏阳的股份比例为1.22%。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股份公司名 称轮候冻结数量 (股)轮候机关轮候期限 (月)委托日期
1易定宏华图宏阳1,130,000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2024) 京01执4370号362025/4/14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涉诉的基本情况
易定宏、伍景玉作为华图宏阳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涉及诉讼案件系: (一)与华图宏阳相关诉讼仲裁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华图宏阳引入多名新增股东,并由易定宏、伍景玉签署了上市对赌协议。

由于华图宏阳未通过 IPO等形式实现 A股上市,华图宏阳之股东舟山一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一本”)、李由平、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久友稳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友”)、青岛海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海昊”)、苏州奉昊惠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奉昊”)、嘉兴稳弘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稳弘”)、宁波寅虎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寅虎”)、上海壹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壹瀛”)对易定宏、伍景玉提起诉讼或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1、易定宏、伍景玉与舟山一本
因股权投资纠纷,舟山一本向实际控制人易定宏、伍景玉提起仲裁。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年12月12日作出的裁决书(2023)京仲案字第00711号,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回购申请人持有的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1257000股;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30,168,000元以及暂计至2022年12月27日的利息17,502,404.86元并以 30,16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0%(365天/年)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3)被申请人协助配合申请人将申请人所持有的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257,000股股份过户至被申请人名下;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6)本案仲裁费381,733.37元(含仲裁员报酬217,977.40元,机构费用163,755.97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81,733.37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2、易定宏、伍景玉与李由平
因股权投资纠纷,李由平向实际控制人易定宏、伍景玉提起仲裁。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裁决书(2023)京仲裁字第3222号,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的股份回购款6,168,487.33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3,96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365天/年)为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股份回购款;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9,464元; (3)本案仲裁费92,936.38元(含仲裁员报酬62,545.46元,机构费用 30,390.92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92,936.38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3、易定宏、伍景玉与久友
因股权投资纠纷,久友向实际控制人易定宏、伍景玉提起仲裁。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年8月23日作出的裁决书(2023)京仲裁字第2913号,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2023年6月21日的股份回购款 56,930,130.48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34,9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0%(365天/年)为标准,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股份回购款;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6,719.73元;
(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4)本案仲裁费447,065.37元(含仲裁员报酬254,250.47元,机构费用192,814.9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22,353.27元,被申请人承担424,712.10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424,712.10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4、易定宏、伍景玉与青岛海昊
因股权投资纠纷,青岛海昊向实际控制人易定宏、伍景玉提起仲裁,后因申请人青岛海昊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中止审理,北京仲裁委于 2024年 1月 9日出具了关于(2022)京仲案字第 6905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决定中止本案的仲裁程序。

5、易定宏、伍景玉与嘉兴稳弘
因股权投资纠纷,嘉兴稳弘对易定宏、伍景玉提起了起诉,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 6726号,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易定宏、被告伍景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兴稳弘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100,000,008元+28,728,788.44 元+{128,728,796.44 元×【(1+12%)^n-1】}(其中 n=自 2019 年 12 月 11 日至被告付清回购价款之日的自然日天数/365);
(2) 被告易定宏、被告伍景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兴稳弘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之两被告的债务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 2022年12 月14 日计至付清之日);
(3)驳回原告嘉兴稳弘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957,518.7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962,518.74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 962,518.74 元,本院予以退回, 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62,518.74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6、易定宏、伍景玉与宁波寅虎
因股权投资纠纷,宁波寅虎向实际控制人易定宏、伍景玉提起仲裁,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年8月24日作出的裁决书(2023)京仲裁字第08774号,裁决结果如下: (1)二被申请人连带回购申请人所持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704000股股份;
(2)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本金40,888,000元以及暂计至2023年9月7日的利息26,286,807.12元,并继续向申请人支付以40,88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23年9月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3)二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5)本案仲裁费516,918.02元(含仲裁员报酬292,811.76元、机构费用224,106.26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51,691.80元,由二被申请人承担465,226.22元,二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465,226.22元。

上述裁决中,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的各项义务,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7、易定宏、伍景玉与西藏宝信
因股权投资纠纷,西藏宝信向实际控制人易定宏、伍景玉提起了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调解书(2023)京仲案字第01058号,调解结果如下: (1)各方确认,被申请人已按照编号KSZ35240503《和解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按时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1,994,000元,申请人已按照编号KSZ35240503《和解协议》的约定办理了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30,000股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2)被申请人按如下方式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的利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利息3,00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利息2,000,000元;
(3)如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指定人未能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股份回购款利息共计5,000,000元,经申请人通知仍未在 15个自然日内足额支付的,则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股份回购款利息调整为13,537,800元,申请人可就股份回购款利息13,537,800元中未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案仲裁费281,388.54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5)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8、易定宏、易翠英与上海壹瀛
因股权投资纠纷,上海壹瀛向易定宏、伍景玉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33,169,243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5日为人民币1,652,244.83 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该案目前在等候开庭审理阶段。

(二)与天津华图企管相关诉讼
2021年,公司控股股东、华图宏阳之控股子公司天津华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图企管”)通过市场进行融资,新增股东与易定宏约定了“通过在一定期限内以适当方式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对赌”。

由于前述天津华图企管相关股东未按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海理成殷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理成”)、上海争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争凯”)、北京建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建玥”)、嘉兴理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理峰”)对易定宏、伍景玉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易定宏、伍景玉与上海理成、上海争凯
因股权投资纠纷,上海理成、上海争凯向实际控制人易定宏、伍景玉提起了诉讼,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2民初86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易定宏、伍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理成殷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赎回款中的投资款1.1亿元及投资收益(以各期存续投资款为基数,以年利率10%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投资款2,000万元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8日;投资款500万元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8日;投资款1,750万元自2021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投资款6,950万元自202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投资款600万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投资款1,700万元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被告易定宏、伍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争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赎回款中的投资款9,000万元及投资收益(以各期存续投资款为基数,以年利率10%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投资款2,300万元自2021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投资款6,700万元自2021年6月2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被告易定宏、伍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理成殷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滞纳金(以1.1亿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9日起计算至股权赎回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3%计算);
(4)被告易定宏、伍景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争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滞纳金(以9,0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9日起计算至股权赎回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计算);
(5)被告易定宏、伍景玉赔偿原告上海理成殷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8.25万元;
(6)被告易定宏、伍景玉赔偿原告上海争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律师费6.75万元;
(7)驳回原告上海理成殷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争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700元,由原告上海理成殷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87,800元,由原告上海争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80,700元,由易定宏、伍景玉负担1,25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易定宏、伍景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2、易定宏、伍景玉及华图宏阳、天津华图企管与嘉兴理峰
因股权投资纠纷,嘉兴理峰将易定宏、伍景玉、华图宏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申请,申请中追加了天津华图企管为被申请人,本次变更后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为:
(1)判令易定宏、伍景玉共同向嘉兴理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中的投资本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及投资收益(以1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 26日起按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5年 6月 5日投资收益为4,258,333.33元;以7,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 日起按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5日投资收益为3,187,500.00元;以9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5日投资收益为35,375,000.00元;以192,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5日投资收益为75,663,194.44元)。

(2)判令易定宏、伍景玉共同向嘉兴理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滞纳金(以 30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 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5日滞纳金为51,000,000.00 元)。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至2025年6月5日共计455,538,175.13元)
(3)判令嘉兴理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在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易定宏持有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6,345,245 股股份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嘉兴理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在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天津华图宏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818,418 股华图山鼎股票(股票代码300492.SZ)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易定宏、伍景玉、天津华图宏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该案目前尚待法院裁判。

3、易定宏、伍景玉及华图宏阳、天津华图企管与北京建玥
因股权投资纠纷,北京建玥将易定宏、伍景玉、华图宏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诉,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申请,申请中追加了天津华图企管为被申请人,本次变更后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为:
(1)判令易定宏、伍景玉共同向北京建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中的投资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00元及投资收益(以50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 29日起按年利率 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5年 6月 5日投资收益为225,000,000.00元;以 50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5日投资收益为210,277,777.78元)。

(2)判令易定宏、伍景玉共同向北京建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滞纳金(以1,000,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按日利率 0.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5日滞纳金为170,000,000.00元)。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至2025年6月5日共计1,496,663,630.43元)
(3)判令北京建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权在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易定宏持有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5,448.4197万股股份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北京建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权在第1、2项诉讼请求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天津华图宏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6,291,979 股华图山鼎股票(股票代码 300492.SZ)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易定宏、伍景玉、天津华图宏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该案目前尚待法院裁判。

三、实际控制人持有间接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被司法、司法再冻结及轮候冻结以及涉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易定宏先生持有华图宏阳92,743,624股股份,其中累计质押90,706,498股,占其所持华图宏阳股份的比例为 97.80%,质押率较高,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目前,易定宏先生持有华图宏阳的92,743,624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再冻结,占其所持华图宏阳的股份比例为 100%。若上述被冻结股份被司法进一步处置(如拍卖或变卖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告所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华图宏阳、天津华图企管相关事项所涉诉讼、仲裁均为目前处于诉讼阶段及执行阶段的案件,如相关案件所涉主体处置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图宏阳之股份,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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