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603110):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材料 股票代码:603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3幢22层2201-2 一致行动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胡埭路3号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8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东方材料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东方材料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东方材料合计10.00%有表决权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2 目 录...............................................................................................................................3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5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12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13 第五节 资金来源........................................................................................................14 第六节 后续计划........................................................................................................15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17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8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9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20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21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2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3 一致行动人声明............................................................................................................2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7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徐正良及配偶储红燕合计持有特丽亮36.84%股权,徐正良担任特丽亮董事长、总经理,储红燕担任特丽亮董事、副总经理,徐正良为特丽亮的控股股东,徐正良、储红燕为特丽亮的实际控制人。储红燕担任鸿晟鼎融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鸿晟鼎融有限合伙。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丽亮与鸿晟鼎融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鸿晟鼎融有限合伙,特丽亮为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登记的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它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鸿晟鼎融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的基本情况如下: 储红燕,女,197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3年5月至2010年11月,任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0年11月至今,任特丽亮副总经理;2019年10月至今,任特丽亮董事;2025年6月至今,任鸿晟鼎融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特丽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正良以及实际控制人储红燕的基本情况如下: 徐正良,男,197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任无锡市宏良电器厂总经理;2003年5月至2010年11月,任无锡市威博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特丽亮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储红燕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节上述鸿晟鼎融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的基本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仅开展了对东方材料的投资,未控制其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储红燕另外控制一致行动人特丽亮和无锡博尔格家电配件有限公司,无锡博尔格家电配件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况的简要说明 财务数据,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储红燕。 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主要财务数据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和涉及 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工商登记的董事、监事以及一致行动人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最终目的是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无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投资事项。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2025年8月5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1,105,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5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支付资金款总额为1,727.82万元,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支付并取得上市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系本企业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或重大调整,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 或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适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定章程修正案,并依法履行上市公司治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员工聘用重大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会受到影响,在采购、生产、运营、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继续保持独立。为确保上市公司人员、财务、机构、资产和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承诺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各自所控制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情况。为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情况。为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上述承诺函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 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的情况 一致行动人于2025年5月1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000股(股票名称东方材料,证券代码603110)”项目公开竞价中,以14.02元/股的价格竞拍成功。上述股份于2025年5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由0股增加至12,000,000股,持股比例由0.00%增加至5.96%。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6月4日在阿里资产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名下7024103股‘东方材料’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2025年6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拍卖成交款,2025年6月26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5>苏0211执1670号之二)。上述股份于2025年6月30日完成过户登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由0股增加至7,024,103股,持股比例由0.00%增加至3.49%。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储红燕,无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一致行动人特丽亮的财务报表情况,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相关交易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九)一致行动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储红燕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正良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储红燕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正良 年 月 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储红燕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一致行动人: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正良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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