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电子(300666):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06日 21:31:18 中财网
原标题:江丰电子: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5名,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56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日期:2025年8月8日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了 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 12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 12月 27日至 2022年 1月 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年 1月 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年 1月 12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 1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人调整为 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万股调整为 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 1月27日,向 315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 3月 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 308人。

(六)2022年 6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 6名激励对象授予 8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七)2022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元/股调整为 24.4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八)2022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50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 11月14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7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2023年 2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40元/股。独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2023年 4月 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5名激励对象办理 146.5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十二)2023年 4月 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合计 10.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660,583股变更为 265,555,583股。

(十三)2023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 4月 2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十四)2023年 6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40元/股调整为 24.1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元/股调整为 24.29元/股,上述回购价格自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 2023年 6月 14日起调整。

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十五)2023年 6月 2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555,583股变更为 265,435,583股。

(十六)2023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7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19元/股;并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37.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2023年 12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2023年 12月 18日,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 12月 1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债务的请求。

(十九)2024年 3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5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7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元/股。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2024年 3月 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9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435,583股变更为 265,416,083股。

(二十一)2024年 3月 27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 3月 27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二)2024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2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19元/股;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2名激励对象办理 81.96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2024年 5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 5月 16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四)2024年 5月 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7.7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416,083股变更为 265,338,583股。

(二十五)2024年 6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19元/股调整为 23.9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29元/股调整为 24.0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二十六)2024年 7月 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22.5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十七)2024年 10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制性股票 1.46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9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十八)2024年 11月 8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 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二十九)2025年 1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08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3.99元/股。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十)2025年 3月 5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3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自该公告披露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三十一)2025年 4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66名激励对象办理 53.1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三十二)2025年 5月 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合计 1.79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5,338,583股变更为 265,320,683股。

(三十三)2025年 8月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5名激励对象办理 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 2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年 6月 22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2年 7月28日,上市日为 2022年 7月 28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5年 7月 27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如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 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需满足: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公司 2021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 币 1,593,912,652.91元(调整后),2024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3,604,962,847.84元,较 2021年的增长 率为 126.17%,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 和D(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 售比例如下: 考评等级 A/B C D 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 1 0.6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可解除 限售比例。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后予以 注销。经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考核,并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5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个人层 面绩效考评结果为 A档,个人可解除 限售比例为 1.0,可全部解除限售。   
 考评等级A/BCD
 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10.60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8月 8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合计 5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5.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565%,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获得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 量(万股)本次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已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 量的比例 (%)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5人)75.0015.0020.000.0565
合计(5人)75.0015.0020.000.0565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2年 1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17人调整为 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20万股调整为 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2年 1月27日,向 315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2022年 3月 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 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 308人。

(三)2022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50元/股调整为 24.40元/股。

(四)2022年 10月 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2年 11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3名离职激励对象(含 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 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5万股。

(五)2023年 2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3年 4月 28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1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万股。

(六)2023年 6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40元/股调整为 24.1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50元/股调整为 24.29元/股,上述回购价格自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之日即 2023年 6月 14日起调整。

(七)2023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7万股。

监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5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5万股。

(九)2024年 3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5名失去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75万股。

(十)2024年 4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回购注销 1名离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25万股。

(十一)2024年 6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19元/股调整为 23.99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原 24.29元/股调整为 24.09元/股。

(十二)2024年 10月 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5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6万股。

(十三)2025年 1月 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1名离职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0.08万股。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股)本次变动后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4,303,57016.70-140,00044,163,57016.65
1、高管锁定股44,153,57016.64+10,00044,163,57016.65
2、首发后限售股00.00-00.00
3、股权激励限售股150,0000.06-150,0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221,017,11383.30+140,000221,157,11383.35
三、总股本265,320,683100.00-265,320,683100.00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5、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6、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7、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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