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德农(600371):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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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7日 15:55:2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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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万向德农: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4日15:00—
2025年8月15日15:00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8月15日14:00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308号
杭州纳德世家四楼文竹阁会议厅
目 录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 4
议案1 ....................................................................................................................................................... 6
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
议案2 ....................................................................................................................................................... 7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
议案3 ....................................................................................................................................................... 8
关于修订《股东会规则》的议案 .......................................................................................................... 8
议案4 ..................................................................................................................................................... 17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议案5 ..................................................................................................................................................... 2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25
议案6 ..................................................................................................................................................... 2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8
议案7 ..................................................................................................................................................... 3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30
议案8 ..................................................................................................................................................... 32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32
议案9 ..................................................................................................................................................... 34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34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2025 年 8 月 15 日 下午 14:00 分
地 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308号杭州纳德世家四楼文竹
阁会议厅
序号 | 议程 |
一 | 宣布会议开始 |
二 | 宣读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
三 | 宣读议案 |
|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3、关于修订《股东会规则》的议案 |
|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 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 7、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 (二)累积投票议案 |
| 8.00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8.01 提名崔立国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 8.02 提名陈羿元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 8.03 提名谢杨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 9.00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 9.01 提名董国云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 9.02 提名沈志峰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
| 候选董事就履职能力、专业能力等向大会作出说明 |
四 | 股东审议发言 |
五 | 对议案投票表决 |
六 | 计票(现场和网络汇总结果) |
七 | 宣读决议 |
八 | 宣读法律意见书 |
九 | 宣布会议结束 |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及本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提请参会股东注意: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授权人)主持。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大会有关事宜。
三、股东发言和质询总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之内。股东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且应简明扼要,每人不超过 5 分钟。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姓名和股东帐号,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进行大会发言。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拒绝或制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身份的人员发言和质询。
五、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完毕,务必签署姓名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对未在表决票上做表决的或多选的,做弃权处理。未交的表决票不计入统计结果。
六、在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结束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表决前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如有委托的,按照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办理。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3、4为特别决议事项,按照特别决议程序表决,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8、9为累积投票议案,投票方式详见公司公告2025-022号。
八、本次会议将对已公告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九、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十、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2名股东代表和1位监事、1位律师作为监票人监督清点。股东代表人选由主持人提名,参会股东举手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监票人和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汇总后,由监票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议案1
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 年 7月 1日正式施行,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议案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 年 7月 1日正式施行,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议案3
关于修订《股东会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股东会规则》进行适应性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为《股东会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规范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新增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
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
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
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黑龙江
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黑龙江证监局
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说明临时提
案的内容。
……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
例。
……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条 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
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 |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如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为2
名以上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一)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三)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
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四)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
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
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
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
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
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七)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得票相同,且按得票数量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
事或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
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
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
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
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
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以
下第(八)项执行;
(八)若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
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
事或监事。如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
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
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
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
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 |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
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
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 |
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
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
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 过。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七至第五十一条 | 因法律法规及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在本制度
中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八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
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
业务规则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
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
新增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
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
任人限期改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
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
新增 | 第五十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
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
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
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第五十二至五十四条 | 删除 |
新增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
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 |
新增 |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
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
露内容。 |
新增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新增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修订后的《股东会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议案4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适应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
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
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
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项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可由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议。 |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
予董事会对满足以下条件但未达到股东会
审批权限的交易事项享有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7、除本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 |
| 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8、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
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除外)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如达到法律法规
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
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9、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应由董事
会审议的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事项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可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审议。 |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
(五) 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人选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
况下,…… |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以及签
订重大合同方面享有以下权限(对外担保事
项除外):
(一)批准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 10%以内的公司财产的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 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租出资
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 资产抵
押等事项;
(二)批准并签署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 10%以内的销售合同、主要原
料采购合同、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与公司日
常经营相关的其他重大合同;
(三)批准单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内的大额款项的支出、募集资金款项
支出;
(四)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
项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
元人民币,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项交
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内的关联交易事项。
总经理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 |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在资金、
资产运用以及签订重大合同方面享有以下
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且未达到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
定权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绝对值的10%,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
上,且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但在同一
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但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未达到
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
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应提交董事会 |
益,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并按照经营、投资决
策程序开展,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备案。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超过上述标准的事项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 如达到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的标准的, 还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 | 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以上,且未达
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
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0%,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且未达到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
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10%,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7、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关联交易
事项。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日
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董事本人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向董事本人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
式和通知时限为: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临时
会议于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通知,通知方式
为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信函、专
人送达等;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
长应于 10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
议: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提议时; | 第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
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
确定召开的时间。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
大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
会会议,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独立董事
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事缺席的
情况。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出
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
托。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 删除 |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 |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 |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 |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 |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
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 |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董事阻碍会议…… |
第二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
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
董事或者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 第二十七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
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
计。……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项。 | |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中的“以
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以内”“超
过”、“低于”均不包含本数。 |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议案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保证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 第一条 为保证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上海证券交易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第八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证券部申
报…… | 第八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证券部申报…… |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
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
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
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
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
度……,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
度……,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
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
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 | 第十九条 股东会结束后,……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二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记录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
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 |
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有义务关注……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关注公司……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议案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 |
第十条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第十条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前,……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会选举。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
司年度股东会……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 |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 |
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议案7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进行适应性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并由股东会决定。 |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
(四)监事会。 |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
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工作,……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
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
定;
……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每年度由审计委
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会审议;……每年度由审计委员
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 |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 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
议。 |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
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
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
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
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
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议案8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大股东推荐,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崔立国先生、陈羿元先生、谢杨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崔立国:男,1980年 7月生,山东潍坊人,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西南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历任钱潮传动轴公司会计、万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计划预算主管、钱潮(上海)系统财务部经理、
万向钱潮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万向集团组织资源部总经理助理,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和使命部执行总经理,顺发恒能股份公司董事,向三创股份公司董事等职务。
崔立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陈羿元:男,1991年 3月生,河南信阳人,中级会计师,政治面貌群众。
毕业于河南大学,本科毕业。历任
万向钱潮传动轴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会计、万向集团总部财务部会计、万向研究院科技管理组会计、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及投资管理部主办会计、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和资源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大鼎油储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大洋世家董事等职务。
陈羿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谢杨:男,1982年11月生,浙江绍兴人,高级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11年 5月起在万向传动轴公司、
万向钱潮十堰分公司、万向集团等公司工作,2018年 6月至今担任德农种业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经理,2021年10月任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2025年3月起任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谢杨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议案9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大股东推荐,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董国云先生、沈志峰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董事会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董国云先生、沈志峰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董国云先生、沈志峰先生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董国云,男,1971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于烟台开发区市政公司、山东北海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税税务代理有限公司。现任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国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沈志峰,男,1976年3月出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民建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高级合伙人。现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浙江
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志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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