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公司将增设职工董事、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并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等。待前述修订生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其他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均不再适用。
事”、“监事会” 相关表述,并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以及因新增或者删除调整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等非实质性内容,不再逐条列示。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
国共产党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中国共产党国企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公司章程
制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2 | 第三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总股本为
100,962,689股。公司于 2008年 6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万股,于 2008年 7
月 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9年 8
月 27日,公司以总股本 134,962,689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5股,公司总股本达到 202,444,033
股,注册资本增加到 202,444,033元。
2016年 1月 26日,公司因配股发行,注
册资本由 202,444,033元增加到
262,186,515元。2016年 4月 8日,公司
以总股本 262,186,51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以未分
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送红股 5股,公
司总股本达到 524,373,030 股,注册资本
增加到 524,373,030 元。2018年 10月 17
日,公司公开发行 852万张可转换公司债
券,截至 2022年 4月 12日,共有
768,703张“利尔转债”转换成公司股份,
因此公司新增股份 4,169,970股,注册资本
增加到 528,543,000元。2022年 4月 13
日,公司以总股本 528,543,000 股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公司总股本达到 739,960,200股,注
册资本增加到 739,960,200元。2022年 4
月 13日至 2022年 11月 3日,共有
7,741,138 张“利尔转债”转换成公司股
份,因此公司新增股份 60,477,028股,注 |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年 6月 12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3400万股,于 2008年 7
月 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册资本增加到 800,437,228元。 | |
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5 |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6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7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
8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9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姓名/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及股本结构如下: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
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 |
| ...
上述发起人均以其享有的利尔化学有限
公司截止 2006年 9月 30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出资。2007年 7月 31日,岳华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岳总验字[2007]第
20号《验资报告》对发起人出资情况进行
了验证。
2008年 6月 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达到 134,962,689股,注册资本增加到
134,962,689元。2008年 7月 1日,中瑞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中瑞岳华验字
[2008]2096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新增注
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验证。
2009年 8月 27日,公司以总股本
134,962,689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公司总股本达到
202,444,033股,注册资本增加到
202,444,033元。同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09]176号《验资
报告》对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
进行了验证。
2016年 1月 26日,公司因配股发
行,新增股份 59,742,482股,总股本达到
262,186,515股,注册资本增加到
262,186,515元。其中,四川久远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出资
163,406,357.94元认购 16,555,862股,中
通投资有限公司(外资股东)以港币出资折
合人民币 154,222,599.30元认购
15,625,390股,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
材料研究所以人民币出资 54,793,156.95元
认购 5,551,485股,其他股东出资
217,236,183.2元人民币认购 22,009,745
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
589,658,297.3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4,050,269.2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75,608,028.06元。其中计入股本
59,742,48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515,865,546.06元。同日,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
[2016]0104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新增注
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 | 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962,689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变更设立时,发起人姓名/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及股本结构如下:
… |
| 2016年 4月 8日,公司以总股本
262,186,51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以未分配利润向
全体股东每 10股送红股 5股,公司总股本
达到 524,373,030股,注册资本增加到
524,373,030元。其中,四川久远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43,484,136股,中通投
资有限公司(外资股东)持有 135,420,044
股,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化工材料研究所持
有 48,112,868股,其他股东持有
197,355,982股。2016年 4月 28日,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
验[2016]2258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新增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
2022年 4月 13日,公司以总股本
528,543,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4股,公司总股本达到
739,960,200股,注册资本增加到
739,960,200元。
2018年 10月 17日,公司公开发行
852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截至 2022年 11
月 3日,共有 8,509,841张“利尔转债”转
换成公司股份,因此公司新增股份
64,646,998股,注册资本增加到
800,437,228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00,437,228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00,437,228股,均为普通股。 |
10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以上通过。 |
1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
理。 |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
体的转换办法。 |
12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 |
13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
公司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14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 6个月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
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50%。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 6个月
后的 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15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
|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16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
时,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 |
| | 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
对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是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且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
和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
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
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
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
任。 |
17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18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9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由审计委员会代行)、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 | 新增章节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
|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
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有关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21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
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
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22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方式确认股东
身份。 |
23 | 第四十八条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
24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
| |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
2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26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27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28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29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删除 |
30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31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32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33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34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35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36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1名,由公司 |
|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37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38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 |
39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40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
理由,在任职期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41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42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副
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可
以设副董事长 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43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弥补亏损方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44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45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拟被收购时,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
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46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 |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另行设立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
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
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47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 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48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
|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
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49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50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51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
| 25%。 | |
52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及董事
长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及董事长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53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进
行。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删除 |
54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新增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
| |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55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56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57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
利润。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 |
| | 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58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59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60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
| |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61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2 |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
63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提高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规范股东大
会会议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议事规则。 |
2 | 新增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股东会应当在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3 |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
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十五)审批单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或两年内累计投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的对外投资;
(十六)审批公司作为标的的产权变动(含
产权转让、无偿划转、整合重组等);…
(十八)决定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不包括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
(十九)决定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激励)计 |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决策机构,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
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 |
| 划或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 (十三)决定公司股权激励(中长期激励)
计划或方案、员工持股计划;… |
4 | 新增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5 |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6 |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7 |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并披露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的,自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
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
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经公证的书面授权文
件。 |
8 |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书面通知各股东。 |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 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9 |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10 |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
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
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
11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
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12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13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
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14 |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当作出解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 释和说明。 | 对股东就股东会议案内容提出的质
询或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
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
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事项与议题无关;
(二)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
公开;
(三)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的共同利
益;
(四)其他应当拒绝回答的情形。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在
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
15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章程》规
定采用累计投票制表决的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
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
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
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 63条第 1款、第 2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
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
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
的决议无效。 | |
16 |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公
司首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由发起人提出。下届董事会董事、监事
会监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提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也可提出下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经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并批准。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
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
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
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
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
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
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
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给一个或
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
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 | 第四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含独
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布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具体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
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
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
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
选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
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
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
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
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
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
东可以将其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
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
| 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
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中投
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票
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
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可投票集
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监事当选。 | |
17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
18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