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频三(300647):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16:56:10 中财网

原标题:超频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47 证券简称:超频三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通过对照自查,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系由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第三条 公司系由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依 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7464B。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 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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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 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 修改或变更;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监事 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出决议;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二)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 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 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 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 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 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以 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 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 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 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 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 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核。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 上的股东提名。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 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 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 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等民主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 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 日。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删除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年)内仍然有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 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忠实等义务。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忠实等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新增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名,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 1/2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四)公司财务资助遵守以下规定: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免于提交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 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 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三条 ......... (四)公司财务资助遵守以下规定: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则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 事履行董事长职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第(四)~(六)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 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删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删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删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删除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删除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 10年。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深圳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 程序为: .........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以下第(三)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 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 提,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 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 配后,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 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 序为: .........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 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 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2)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 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 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 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 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为负数的或者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司 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的其他情形时或 者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 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1)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 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根据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 .........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举措等;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删除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成 功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送出的,以发出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成功发送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 发出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新增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规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少于”、“多于”、
  
  
“少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1)仅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部分中文数字调整为阿拉伯数字(含分数、百分比数字);(3)涉及条款之间交叉引用的;(4)修订导致的章节、条款序号的调整。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