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通过对照自查,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三条 公司系由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
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第三条 公司系由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依
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7464B。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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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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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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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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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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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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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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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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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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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应当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守其对股份转
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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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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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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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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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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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
|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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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或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司法拍卖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
|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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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亿元且不
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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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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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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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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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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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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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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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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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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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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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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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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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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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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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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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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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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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 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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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 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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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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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
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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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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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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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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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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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
修改或变更;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五)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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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监事
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
出决议;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
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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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
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
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
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
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
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
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
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以
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
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
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
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
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
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
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
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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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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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
核。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
上的股东提名。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会表决。独立董事的选举应
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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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董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按上述程序提出后,监事会负责制
作提案送达董事会,由董事会将其提案列入股
东大会会议议程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独立董事
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等民主方式进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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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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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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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
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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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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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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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五)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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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 删除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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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年)内仍然有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
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
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忠实等义务。 |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忠实等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名,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 1/2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且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设董事长 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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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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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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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 |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四)公司财务资助遵守以下规定: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免于提交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
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
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四)公司财务资助遵守以下规定:
.........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
审议。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则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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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
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1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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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
|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
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
|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十八条第(四)~(六)款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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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 |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
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总经理、
副总经理必须在完成离任审计后方可离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但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与公司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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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 删除 |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删除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深圳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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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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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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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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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
程序为:
.........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以下第(三)项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实现的
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
提,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
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业绩保持增长的前提下,在完成现金股利分
配后,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或超过股本
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
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
时实施。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
序为:
.........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公司以年度盈利为前提,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在满足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
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者经营性现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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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
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2)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如满足上述第(三)项所列条件的,公司按下
列程序决策利润分配政策:
(1)董事会制订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
(2)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监事会的审核意
见;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
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
或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
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征询监事会的意见,并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若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
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 为负数的或者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将导致公司
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投资或经营的其他情形时或
者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
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
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1)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
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
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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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
有)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
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
股东大会表决。
......... |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根据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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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要求;
.........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
举措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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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
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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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
|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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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成
功发送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
件送出的,以发出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成功发送的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
发出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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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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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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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符合规定
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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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
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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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
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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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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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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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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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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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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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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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少于”、“多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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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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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修订外,以下事项因不涉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1)仅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2)部分中文数字调整为阿拉伯数字(含分数、百分比数字);(3)涉及条款之间交叉引用的;(4)修订导致的章节、条款序号的调整。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