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生物(871970):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17:15:59 中财网

原标题:大禹生物: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71970 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0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同时调整“股东会”等的表述及章节、条款的排序,条款内容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山西大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运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山西大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运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396698854U。
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芮城 县永乐南路 252号。第五条 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芮城 县永乐南路 252号,邮政编码044600。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删除条款
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增条款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 管。公司的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管 理。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36.04万 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136.0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11136.04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原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以竞价或做市交易方式; (二)以要约方式;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 (四)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 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 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 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 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 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 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 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还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 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限制。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删除条款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 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日内,不 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 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 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 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 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 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删除条款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 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 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删除条款
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资产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重大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 的交易;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重大交易行为; (十七)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 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 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公司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非法定由股东 大会行使的职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 当明确具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 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7、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 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 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未按照本章程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 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 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未 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仍可依据公 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 本条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
 用本条和第五十二条关于财务资助的 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 财务资助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十二条 ……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第五十七条 ……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即不 足5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及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及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 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第六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 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第六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 承担。第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 法规、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 括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说明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釆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 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 变更。……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 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 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 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第七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七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七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删除条款
第七十四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八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八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 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 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第九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 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进行。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 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 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 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 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 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 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会 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 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 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
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 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 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 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 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关情况作出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 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 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 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 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 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删除条款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2、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报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2、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 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3、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北京证 券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 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4、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 生; 5、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将提名 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 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 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 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北京证券 交易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 现任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3、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4、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时,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 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 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 责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 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 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 明和相关资格证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 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 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 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 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提名人应当撤销。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 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 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 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 应当撤销。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就 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将制定具体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 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 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 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 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新增条款第一百〇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立即就任。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立即就任。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 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删除条款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 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 月内离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 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 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对此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七)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 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 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 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 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 (八)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 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新增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 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 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 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 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 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而 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 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针 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 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 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删除条款
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 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本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 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 名,独立董事 3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但按照本章程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万元; 公司发生符合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九)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 低于 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 超过 1000万元但低于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但低于 50%,且超过 1000万元但低于 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审议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万元; 公司发生符合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 低于 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 超过 1000万元但低于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但低于 50%,且超过 1000万元但低于 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 于 50%,且超过 150万元但低于 750万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 于 50%,且超过 150万元但低于 75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 于 50%,且超过 150万元但低于 750万 元;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 司董事;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 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 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 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除须报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 于 50%,且超过 150万元但低于 75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十八)项规定的讨论评估事项, 董事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 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 十一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制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国务院有关主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 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 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 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 行;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有必 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 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第一百五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 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 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 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 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 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 行;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如有必 要,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 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执行各项内部制度。董事长不得从事超 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 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 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 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 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 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 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长认为必 要时、总经理提议时、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董事长认为必要 时、总经理提议时、存在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足够的决策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 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 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 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为 10年。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 符合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的规定外,还 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 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期间,应 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总经理出现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 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 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 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第一百五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审批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财务支 出款项;根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 及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有关对外投 资等非关联交易事项,签署或授权代理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审批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财务支 出款项;根据本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有关 内控制度,决定公司有关对外投资等非 关联交易事项,签署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合同、
人签署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 类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 原材料采购合同、固定资产投资、设备 采购合同等); (十)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一)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贷款、投资或资产处置等 事宜,并同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有 关情况;上述投资或资产处置涉及关联 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 处理对外事宜;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接受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监督;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 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 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 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原材料 采购合同、固定资产投资、设备采购合 同等); (十)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一)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贷款、投资或资产处置等 事宜,并同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有 关情况;上述投资或资产处置涉及关联 交易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 处理对外事宜;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 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 职责。 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 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 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 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辞 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 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 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规定,同 时适用于监事。相关期间,应当以公司 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 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被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 月内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删除条款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 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 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删除条款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 1名,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删除条款
免的建议;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 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 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 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十)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 (十一)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情况,执行公司章程的情况 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十二)监督公司重大计划、方案的制 订和实施; (十三)监督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利 润分配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股东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 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 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 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 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删除条款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年。删除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 相应的决策材料。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第一百六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 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 东大会决议; (四)支付股东股利。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其调整: (一)股东回报制定原则: 1、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 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4、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其调整: (一)股东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 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4、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 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经营 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 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2未 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 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 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上 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2,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 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 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 满足。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2,000万 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根据本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 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当年盈 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 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如满足实施现金分红 的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现金分红的比 例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 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 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 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 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 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 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 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事项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如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 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现金分红的比例须 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 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 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 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2/3以上(含)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 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 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 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 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式。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 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公司 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 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且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①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 ②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③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④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⑤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删除条款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发送、邮件、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电话、邮寄或专 人送达进行。删除条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会 与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bse.cn)以及中国证监会 与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报纸或网站,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媒体。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 的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 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 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删除条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按照《公司法》等的规定,《公司章程》全文进行了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表述修订,仅涉及表述的修订未影响条款实质的,未在上表一一列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