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002749):内部审计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率和效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本制度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管理权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信息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其报告工作。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主管内部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即公司审计部负责统筹和管理全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统领审计计划、调配审计人员和共享审计成果等途径,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审计部为专职的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限制。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努力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水平和审计质量,始终保持审计队伍的纯洁性和凝聚力。 第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部审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内部审计相关基本管理制度; (二)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批内部审计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内部控制评价重大缺陷的认定等; (四)法律赋予的其他内部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批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实施一次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 (六)组织实施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八)根据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经营层的委托,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一)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二)法律或公司赋予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约束和限制。其主要权限包括: (一)充分知情权,即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列席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调阅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档案(包括业务核算资料、统计核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和其它资料);有权调查内部审计涉及事项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取得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 (二)独立检查权,即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查询、监盘、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各种信息进行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其检查。 (三)独立报告权,即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如实报告每一审计事项涉及的各种问题,不把自己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和决定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不作审计结果的质量妥协。 (四)独立建议权,即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内部控制的失控点有权建议改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建议纠正;对酿成恶劣后果的当事人有权建议处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组建审计项目组 审计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结合具体情况,由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项目工作方案 审计组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制定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进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 年度审计计划内项目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发出,其他审计项目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发出,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五)开展现场审计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和合法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七)征求意见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审计部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异议。 (八)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认真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审定。 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如适用)一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重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经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 (九)审计整改 1.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执行审计报告,落实审计报告有关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按照规定时间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审计整改回复报告》。《审计整改回复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相关证据材料等。 3. 审计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运用。 4.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十)后续审计 审计部检查或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简化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由审计项目组负责立卷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准确反映审计事项的真实内容和历史全过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审计部或人员,可适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不提供、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或屡审屡犯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发生变化,导致与本制度冲突的,以变化后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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