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00274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修改)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资格,委员会应补足成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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