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87316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2:25:43 中财网
原标题:新赣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73167 证券简称:新赣江 公告编号:2025-091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6:制定《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五)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2.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报告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在有关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
(一)该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该重大事件相关各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报告重大事件后,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持续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的决议,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所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交易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该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所涉资产的基本情况等;
(三)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四)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五)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六)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七)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而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的交易是指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7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