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00225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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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2:25: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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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泰和新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
泰和新材 证券代码:00225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8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情况 ................................................ 9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
情况 .................................................. 11
(三)结论性意见 ...................................... 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泰和新材、本公司 | 指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激励
计划》 | 指 |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
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的期间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办法》 | 指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发分配[2006]175号)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指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
《公司章程》 | 指 |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国资委 | 指 |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
泰和新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
泰和新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
泰和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
(一)2022年1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2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烟台市国资委”)《关于烟台
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烟国资〔2022〕65号),烟台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年11月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四)2022年11月19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六)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2年12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347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881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八)2023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九)2023年8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工作,向7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1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十)2023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4年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十二)2024年3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三)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四)2024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十五)2024年10月2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十六)2024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七)2024年12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7,025,6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2月6日。
(十八)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十九)2025年2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49,2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4%。
(二十)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十一)2025年6月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十二)2025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公司办理完成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5,732,6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66%。
(二十三)2025年8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的说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7月31日,上市日为2023年8月17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锁定期将于2025年8月16日届满,可以进行解除限售安排。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解除限售条件 |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所列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列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2025年的三个会计年度 | 根据《激励计划》确
定的考核指标及计算方 |
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
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次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第一个
业绩指标
解除限售期
净利润增长率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以2019-2021年净 20%,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利润均值为基数) 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 率不低于11%,或不低于同
收益率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3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资产负债率
60%
注:
(1)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
“净利润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
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
(2)为保证可比性,自 2022年1月1日至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若公司发生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
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净资产收益率考核计算范围。 | 法,结合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
告》
(XYZH/2024BJAA5B0258
)、公司披露的2019年-
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23.50%,不低于同行业平
均水平(-29.29%);
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为7.53%,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
0.79%);2023年资产负
债率为40.76%,不高于考
核目标60%。
综上,公司2023年业
绩完成达到了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要求,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 | |
| 业绩指标 |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 | | | |
| 净利润增长率
(以2019-2021年净
利润均值为基数) |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 | | | |
|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 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不低于11%,或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 | | | |
| 资产负债率 | 2023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60% | | | | |
| | | | | | |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政
策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况。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
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考评结果 A+ A B C D
解除限售
1.0 0.7 0
比例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 (1)本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75名激励对象
中,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
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由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13.96万股限
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其他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63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A+、A、B”, 本期对
应解除限售比例为1.0;2 | | | | | |
| 考评结果 | A+ | A | B | C | D |
| 解除限售
比例 | 1.0 | 0.7 | 0 | | |
| | | | | | |
| 名激励对象考评结果为
“C”,本期对应解除限
售比例为0.7。
上述激励对象本次不
可解除限售的股份,将由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
时股票市场价格孰低值回
购。 |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公司2023年业绩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预留授予的75名激励对象中,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名激励对象因2023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C,不符合本期解除限售条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65名激励对象满足本次全比例或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1、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77,6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57,213,183股的0.04%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65人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预留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已回购注
销的股数
(万股) | 已解除限
售的股数
(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可解除限售数
量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比例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骨干(65人) | 95 | 28.74 | 0 | 37.76 | 0.04% | |
注:(1)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2)对于上表所列的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三)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盖章页)
经办人:方攀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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