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00128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47-1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47-12号 致: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可转债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可转债提前赎回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和简称的含义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赎回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 3月 27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2023年 4月 18日,发行人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前述议案。 2023年 7月 21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 2023年第 56次审议会议,确认发行人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 8月 3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3〕1997号”《关于同意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可转债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二)可转债的发行和上市 2023年 12月 28日,发行人发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为 110,000万元,每张面值 100元,共计 11,000,000张,按面值发行。 2024年 1月 9日,发行人发布《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于 2024年 1月 1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豪鹏转债”,债券代码“127101”,存续期限为2023年 12月 22日至 2029年 12月 21日,转股期为 2024年 6月 28日至 2029年 12月 21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可转债发行上市。 二、本次赎回的条件 (一)“豪鹏转债”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豪鹏转债”已满足赎回条件 根据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显示的发行人股价,自 2025年 7月 18日至 2025年 8月 7日,发行人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50.22元/股的 130%(即 65.29元/股),满足《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可转债赎回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可转债赎回条件,发行人行使赎回权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赎回的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 2025年 8月 1日,发行人发布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豪鹏转债”预计触发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2025年 8月 7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豪鹏转债”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豪鹏转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赎回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内部审议,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豪鹏转债”本次赎回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相关条件,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内部审议,本次赎回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晓静 颜一然 2025年 8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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