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
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66.4658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
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需要修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
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73.0378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
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需
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
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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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
书。 |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化学,以
技术和信息为驱动,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做强
做深小分子药物研发产业链,实现客户、员工、
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通过
研发和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和低碳技术的创
新,帮助合作伙伴提高新药发现及开发效率,
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持续降低研发和生产
成本,并积极推动行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生物医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物医药中间体(除
药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服务 |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生物医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生物医药中间体(除
药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服务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与咨询;投资管理;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
研发、生产和销售(按许可证经营)、电子商
务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
业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许可项目:第二
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与咨询;投资管理;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
研发、生产和销售(按许可证经营)、电子商
务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专用设备修理;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
仪器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
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
和试验发展;专用仪器制造;试验机制造;试
验机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
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
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19,966.4658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973.0378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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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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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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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
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
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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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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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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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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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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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
董事会审议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
董事会审议后,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本
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除外。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规
定。 |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
定。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条的规定披
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0条的
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并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
行。 |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会议室或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附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安排股东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
权登记日后三日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告。 |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
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
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不少于 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部门的处罚;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
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
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的规定。 |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
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
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
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个
工作日的规定。 |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七)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八)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五)
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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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集公告和相关征集
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
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
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集公告和相关征集
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
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
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
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召集人应当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董事会和
监事会为召集人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
定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
避;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四)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
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以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
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
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
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
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
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
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
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公
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
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 第八十九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
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
核后提请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提名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由
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
接进入监事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
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作出有关
董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为止。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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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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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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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 第一百〇六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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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仍然
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三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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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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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
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 | 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
3名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
担保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
行或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
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
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
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
与ESG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订专
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
略与 ESG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与ESG委员会
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第一百四十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 3名。其中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战略与 ESG委员会召集人公
司董事长担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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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
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
配合。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
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
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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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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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二条第(四)至(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内容、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
当予以撤换。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
用于监事。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注
的问题。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
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积极推
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资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
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
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
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指以
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
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
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
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本
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
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
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 | 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
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
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
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且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应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 |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细论证,且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
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
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
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 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
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
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协作。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方式
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且尚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
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
指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二百〇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
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细则不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细则。公司章程细则
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
司法》、本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
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
司法》、本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
过诉讼方式解决。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原《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修改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
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不足”、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审计委员会
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