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002270):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对外捐赠的原则、范围、程序、审批等作出了 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 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 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自发无目的性: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 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公私分明,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 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 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借此谋求与个人及公司身份不符的荣誉地位;除特殊情况以外,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对外捐赠。 第七条 信守承诺: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 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 润2%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 2%的或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2%后的每笔捐款,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达到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管 理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 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 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 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1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 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由公司总经办对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 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 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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