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00227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3:05:13 中财网
原标题:华明装备: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加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
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
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
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
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
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公
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公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发现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反《监管指引》规定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
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
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协助董事会
秘书管理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除公司董事会秘书外,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
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
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
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
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七)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
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
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参与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
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
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
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
文件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相
关建议、意见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
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可
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沟通。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可以视需要通过公告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
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
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
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
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
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
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
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
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规定等;(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
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
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
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
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
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
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
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

第五十二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统一安排。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
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相
关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五十四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
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
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
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五十六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
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
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
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
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
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六十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
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
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
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
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
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
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
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
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
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
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六十二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
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与受处
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
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六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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