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002270):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一 年以内(含一年)理财产品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本制度不适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 决条件,在风险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中相关审批权限规定。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权益总额、盈利水平、资金状况等情况确 定委托理财投资规模,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形式落实。 公司设立理财小组,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 成,负责投资理财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购买理财产品,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 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 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公司财务部对单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向理财小组提交投资理财申请书,申请中应包括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财务部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 续,经总经理批准后划款。 第九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 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 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每季度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送理财小组。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模、投资分布、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五条 投资理财的核算 公司理财投资发生时,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合同书、协议书等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银行短期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 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七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 资减值的,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财务部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 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 况,审计部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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