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友联众(300932):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3:05:19 中财网

原标题:三友联众: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5-030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宁波市艾 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6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昊与轩”)和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艾力美”)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9,603,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其中,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近日,公司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宁波昊与轩和宁波艾力美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宁波昊与轩和宁波艾力美在 2025年 8月 4日至 2025年 8月 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1,652,0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股东权益变动触及 1%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变动触及 1%的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市昊与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兴业一路 1号二层 B-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市艾力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兴业一路 1号二层 B-44         
 宋朝阳         
 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 27号         
 2025年 8月 4日至 2025年 8月 6日         
 三友联众股票代码300932       
 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 否 ?         
           
           
           
           
           
           
           
           
           
           
           
           
           
           
           
           
           
           
           
           
 减持股数(股)减持比例(%)        
 1,652,0000.52%        
  1,652,0000.52%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      
宁波昊与轩合计持有股份22,289,3176.9621,216,3176.6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2,289,3176.9621,216,3176.63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     
宁波艾力美合计持有股份19,623,4226.1319,044,4225.9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9,623,4226.1319,044,4225.95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     
宋朝阳合计持有股份84,084,00026.2784,084,00026.27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1,021,0006.5721,021,0006.57     
 有限售条件股份63,063,00019.7063,063,00019.70     
合计125,996,73939.36124,344,73938.85      
备注:          

1、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 2、上表中“占总股本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 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公司于 2025年 6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 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 已披露减持计划范围内。宁波艾力美和宁波昊与轩严格履 行了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 《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 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 规定的 情况是□ 否?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备查文件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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