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301013):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3:10:34 中财网
原标题:利和兴: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对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采取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
1、《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第285号)
2023年 12月 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第285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
你公司相关业务主要依据对账确认收入,且对账时间滞后于验收时间,与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2017)第四条的规定。

(二)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存在结转不及时,不同项目之间成本分摊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收入成本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对原材料和部分成品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缺乏合理依据且存在不同年度随意调节计提比例的情形,2021年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所使用的预计售价高于实际订单售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依据工程付款进度对在建工程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相关机器设备的调试成本未及时转固,试生产期间良品的成本计价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第七条的规定。

前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到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你公司在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货币资金管理和在产品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
2、《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宜潘、贺美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第286号)
2023年 12月 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宜潘、贺美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第 286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等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85号)。

林宜潘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美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宜潘、贺美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林宜潘、贺美华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4号)
2024年 1月 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林宜潘、贺美华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4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 1月 2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经查,你公司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时点与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升级改造技术服务成本核算不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在建工程和生产调试成本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到你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1.4条、第 4.1.1条和第 5.1.1条的规定。

林宜潘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贺美华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 1.4条、第 4.2.2条和第 5.1.2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通过深圳证监局此次对公司进行的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公司深刻认识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次现场检查对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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