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江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陈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邵砺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张岚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最新要求,公司将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
4、新增第五章的第三节独立董事和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内容;5、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涉及条款编号按修订后内容相应调整;
章节 | 修订后章节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一节 股 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新增此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 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新增此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此节)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此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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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 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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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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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节 通 知 | 第一节 通 知 |
第二节 公 告 | 第二节 公 告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十一章 附 则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从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于2010年11月2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25521647
96)。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
002552164796。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统筹
抓好党组织的各项建设,围绕生产经营创新
工作载体、搭建活动平台,把党建工作成效
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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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本
公司称总裁)、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新型环保、阻燃材
料的制造。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功能性精细化学品的
生产、研发和销售,朝着“全球一流功能性新
材料企业”方向迈进。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
|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89,578,593股,全部为
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89,578,593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89,578,593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
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
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
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189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
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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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
|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
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
/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
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规定人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
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五条 | 第五十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
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六条 | 第六十一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
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
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
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表决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
/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
/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
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
避表决,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表决
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
效。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判断时,股
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对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
明;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
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
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
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 |
| 的决定;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
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
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七)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视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不同,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
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
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提
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
名。董事会、监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
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超过30%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股东会就选举2名以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
同时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超过30%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
以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
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细
则如下:
(一)与会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 |
| 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其中,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
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
人;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
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
票;
(四)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
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
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表决。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结果。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 |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本公司董事会
不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任。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 | 第一百零四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
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内的1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竞业禁止义务
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束后2年,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
| |
| |
第一百零六条 | |
|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职
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融资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
会权限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融资借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权限的事项, |
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重大交易、资产抵押、融资借款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50%(含10%,不含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含
1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含10%,不含5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50%(含10%,不含5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50%(含10%,不含50%),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含1
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分次进行的同类
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 | 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重大交易、资产抵押、融资借款、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购置或者处置、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定为限。
(二)董事会办理资产抵押事项的权限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50%(含1
0%,不含50%)。
(三)董事会办理融资借款事项的权限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含1
0%,不含50%)。
(四)董事会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含1
0%,不含50%)。
(五)董事会办理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事项
的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0%(含10%,不含50%)。
(六)董事会办理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1、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标准的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2、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七)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
常关联交易所涉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八)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 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分次进行的同类交
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
限。
(二)董事会办理资产抵押事项的权限为: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三)董事会办理融资借款事项的权限为: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四)董事会办理对外捐赠事项的权限为: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五)董事会办理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事项的
权限为: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0%。
(六)董事会办理对外担保的权限为:
1、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决定。
2、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提交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七)董事会办理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
保除外)事项的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
可实施;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
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八)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
| 于提交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
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本章程第一百
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低于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
或者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者绝对金额100
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者绝对金额100
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者绝对金额100万元
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低于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者绝对
金额1000万元以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者
绝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低于10%,或者绝对金额100万
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低于10%,或者绝对金额1000万元
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者绝
对金额10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分次进行的同类
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
定为限。
2、批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
0%的资产抵押;
3、批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0%的融资借款;
4、批准单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的对外捐赠事项;在连续12个月内分
次进行的对外捐赠,累计额不超过前述规定
为限;
5、批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
0%的固定资产购置或处置事项;
6、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净利润低于10%,或者绝对金额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分次进行的同类交
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
限。
2、批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的资产抵押;
3、批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的融资借款;
4、批准单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对外捐赠事项;在连续12个月内分次进行
的对外捐赠,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规定为限;
5、批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的固定资产购置或者处置事项;
6、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
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
易。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
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电子邮件、专人送出
等方式)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以专人送出
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
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
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传真、扫描等新
通讯媒介)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方式以及
现场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书面传签
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
|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
|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
|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
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专人送
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
工具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会
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
成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
|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成员可以由董事
担任,也可由董事会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但其
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6名,财务负
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均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副总裁(副总经
理)3-10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章程一百
零五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裁(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应制订总裁(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
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裁(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各副总经理
的分工和职权由总经理决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副总裁(副总经理)协助总裁(总经理)开展
工作,各副总裁(副总经理)的分工和职权由
总裁(总经理)决定。副总裁(副总经理)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百三十六条到第一百四
十九条全部删除 | |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
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基本原则
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公司应积极实施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
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
(2)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的。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下述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
①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
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
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
(2)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度、中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③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
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发放股票股利
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程
序
1、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案,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
股东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
|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在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
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
配政策,经过详细论证后,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
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 |
| 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
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包
括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电子邮件、专人送
出等方式)方式进行。 |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
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或
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包
括短信平台、微信平台、电子邮件、专人送
出等方式)方式进行。 | |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对方书面确认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
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
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
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
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或
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发出的,自该数据电文进
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
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 |
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
|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
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三条 | 第二百零三条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少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www.sse.com.cn)。本次章程修订已经公司2025年8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