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洲(000801):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 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四川九洲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 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托管,公司将根据 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 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 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 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并依法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 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7.1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7.2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提案的股东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2)提案规定时间内; (3)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 (4)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5)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7.3 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3)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7.4 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 据 7.2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 不符合 7.2条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 由;审核后认为符合 7.2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 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提名权 8.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会享有董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 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8.2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 的有关规定。 8.3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 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 提交股东会审议。 8.4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 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 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 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 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 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 知。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 务: (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 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2)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决。 (3)控股股东应尽量回避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确 实无法回避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 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 司资产。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章 股东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会 公司的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会的召开 15.1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 度完结之后的 6个月之内举行。 15.2 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20日 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5.3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5.4 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 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出解释并公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 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3)项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 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 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15日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召开方式 17.1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的网络 投票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17.2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18.1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独立董事不 能正常行使上述职权时,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18.2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8.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 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8.4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8.5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18.6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8.7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8.8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18.9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18.10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十九条 通知 年度股东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0日之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之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事项。 (七)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八)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二十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 20.1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0.2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 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一条 标题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分别排序,其中: (1)年度股东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 某某年度股东会字样,如“2005年度股东会”; (2)临时股东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 知中应注明某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会字样,如“200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 22.1 在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2.2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2.3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列席股东会并对有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董事会有权邀请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22.4 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 人士出席或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23.1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3.2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提案权的,征集人应当通过上市 公司披露征集公告等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 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 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公告中应当明确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包括拟提案内容以及股东对拟提案作出合理判断所需要的 资料等。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23.3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 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23.4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 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23.5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3.6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二十四条 会前登记 24.1 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 他股东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股东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 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 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24.2 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登记 25.1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25.2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股 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 记和确认手续。 25.3 股东会会议表决完毕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 可以列席该次股东会,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表决 26.1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26.2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26.3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6.4 股东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会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 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6.5 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票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 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 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 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30%以上时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 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 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独 立)董事席位数。 (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 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 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 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董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 定。 第二十八条 表决票 28.1 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 式填写表决票。 28.2 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 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 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或代理人) 签名处等。 28.3 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 名称及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 28.4 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 称(或姓名)以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 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 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28.5 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 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 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 “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作“弃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表决权 29.1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2 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会时,可以自行决 定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29.3 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 代理人),应该在会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 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 第三十条 同意 同意,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 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 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 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 确表示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 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 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 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 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 确表示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 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 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 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 作弃权处理: (1)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 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 权”意见; (2)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会,但没有参与 投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3)股东(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 (4)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 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 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 “同意”、 “反对”还是“弃权”的; (5)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按照会议 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 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 票地点的。 (6)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计票、监票 34.1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 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 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34.2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34.3 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候,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 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 (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 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行:出 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 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 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34.4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34.5 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会其他方式 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 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 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4.6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34.7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 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34.8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问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 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 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 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外,列席会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六条 疑义 股东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会结束之前, 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 点票、计票: (1)列席会议董事; (2)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 (3)监票人员; (4)对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 (5)对股东会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 (6)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及公告 37.1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37.2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 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 的表述。 37.3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 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八条 律师见证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有律师出 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资料保存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四十一条 会场秩序 41.1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1.2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指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生效和实施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原《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 1 月发布)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修改和废止 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会决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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