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002289):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3:31:08 中财网
原标题:*ST宇顺: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5-07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不存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即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7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前述1至4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日期证券代 码证券简称股份性质变更股数 (股)结余股数 (股)变更 摘要
2024-10-24002289ST宇顺无限售 流通股499,400.0082,121,468.00买入
2024-10-25002289ST宇顺无限售 流通股57,800.0082,179,268.00买入
2024-10-31002289ST宇顺无限售 流通股500,000.0082,679,268.00买入
2024-11-01002289ST宇顺无限售 流通股500,000.0083,179,268.00买入
2024-11-05002289ST宇顺无限售 流通股500,000.0083,679,268.00买入
2024-11-06002289ST宇顺无限售 流通股368,800.0084,048,068.00买入
针对以上情况,上海奉望出具说明:
“在上述期间内,本公司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已在2024年5月17日、2024年11月7日通过宇顺电子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本公司买卖宇顺电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从而实施的增持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情况。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因虚假陈述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无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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