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60057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3:31:16 中财网
原标题: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为“被问责人”)。

第四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责任与权利对等;
3、谁主管谁负责;
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
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委员由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总经理组成。

第六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
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
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八条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问责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
(一)不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制度的;
(二)不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贯彻执行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
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的;
(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
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
(七)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
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八)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九)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十)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
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造成公司损
失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包括如下情形;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的;
3、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
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4、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采取下
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5、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
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6、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
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
形。

第四章问责方式
第九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被问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第九条第
(一)至第(五)项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处罚金可从年度薪酬、效益薪酬、或其他方式扣缴。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
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
致的;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涉嫌违反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
理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七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
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审计委员会对上述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其过失提出问责。

第十八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
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如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和问责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
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
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其他制度中如有问责方面规定的可参照本制度;凡
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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