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60057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 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 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 及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 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 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行核实。同时各部门、子公司管理 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 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 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 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 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 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 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 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5、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 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章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四条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1、关联交易类事项: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 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对常规交易类事项,对外投资除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 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 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 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 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将网络(包括股吧、 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 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 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及股 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 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 管理工作。 第五章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 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 公司证券投资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证券投资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 交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及时 提出信息披露预案。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对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 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 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 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 要的澄清,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的因素,公司证券投资部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福建监管局报告。 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 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 司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 相关信息。 第六章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将组织董事及高管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及时 记录整理内幕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 并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对前述所称排查 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 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 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 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 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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