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60057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 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 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 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 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 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 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 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 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 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 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