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泉啤酒(60057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3:35:29 中财网
原标题:惠泉啤酒: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权责,发挥财务总监在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福建省
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
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三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财经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会计
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类似职称;
(二) 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部门工作3年以
上;
(三) 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丰
富的实践经验;
(四)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熟悉企业所
属行业基本业务,熟悉商品流通、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和流程,熟
悉工业成本核算和投资项目管理,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
协调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不具备第三条规定之任职条件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人员;
(三)曾因渎职或者个人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实负有直接责
任的;
(五)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弄虚作假、贪污受
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第五条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推荐,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并决
定其报酬等事项。

第六条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七条财务总监应维护公司利益,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
及公司管理层按规定程序形成的决议和制度。

第八条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内部控制负
责。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服从财务总监领导。

第九条财务总监职责权限主要包括:
(一)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如需要可列席董事会,参与公司重
大经营决策;
(二) 组织制定公司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建立完善的公司
会计核算体系,按要求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报告;
(三) 组织开展内部核算工作,做好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准确了
解和反映公司各主要业务单元的经营状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应提
出改进建议或提请总经理班子研究解决;
(四) 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方案与决算方案,拟订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组织拟定和实施公司生产经营性长短期融资方案和资金
管理办法,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保持公司合理的偿债能
力和资产流动性;
(六) 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
情况;
(七) 组织拟定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内部
控制体系,并对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配合会计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九) 协助总经理组织编制和分解落实财务预算,推行全面预算
管理;
(十) 对公司预算内大额资金使用与总经理进行联签;对公司预
算外的资金使用与总经理、董事长进行联签;
(十一) 为公司重大投资、重组改制、兼并收购、资产划转、
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十二) 按照要求向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财
务状况;
(十三) 对公司本部财务机构、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财务负责
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负有责任:
(一)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
性;
(三)公司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 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 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 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对
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资料及文件,财务总监有责任提请总经理
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财务总监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公
司会计信息失实、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以及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
的,由董事会给予其必要的处分。对于财务总监以权谋私、滥用职
权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应严格遵守公司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泄漏
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
于二个月前先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
经董事会,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
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财务总
监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
财务总监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须接受在职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
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章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第十八条为完善公司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公司财务内控,保障
资金的使用安全,公司实行财务文件联签制度。

第十九条需要联签的具体事项:
(一) 对外股权投资资金的支付;
(二) 为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贷款担保和债务担
保;
(三)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 对外报出的财务报表及其它财务信息;
(五) 固定资产的购置、出租、转让、改扩建、报废的处理;
(六)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盘盈、盘亏的处理;
(七) 各项减值准备的处理;
(八)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类专项活动收支计划的编审、调整
和上报;
(九) 超过管理规定标准的费用支出、预算内大额支出及预算外
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对联签内容认为依据不足的事项,可责成相
关部门进行说明和补充有关依据;对违反国家法律、《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财务总监应先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可予以
的理由不充分,或基于某些原因需要将其决定付诸实施的,财务总
监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不得无理由拒签。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违反联签制度,如违反,按相关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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