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30101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与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预防因泄密导致内幕交易。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或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或进行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应加强对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对于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应提供经费支持,配置必要设备,确保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公司将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对投诉处理工作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节 网站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在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互动平台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应事先以公告形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登陆方式及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应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对于业绩说明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一对一沟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采访和调研前,应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事务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请来访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来访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有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接待来访登记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对接待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九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七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投诉者投诉处理 第七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以多渠道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示负责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并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有人值守,保障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公司证券事务部原则上不接受非公司证券投资者的投诉,但可将其作为潜在投资者意见记录在案,并视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七十三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证券事务部能独立解决的由证券事务部解决,证券事务部无法解决的则请示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能独立解决的则由董事会秘书解决,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子公司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 相关部门和人员各司其职,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 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 违规对外担保; (五) 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 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 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接到投资者投诉时,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投诉所涉相关负责人汇报,证券事务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如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 30日,同时书面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当立即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公司应将相关整改情况告知相关投资者。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七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应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七十八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的编制和保存。 第八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一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的 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八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关系顾问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八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九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九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就相关信息的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公司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有新的管理办法,本制度做相应修正。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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