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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导航(300627):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07日 23:45:25 中财网

原标题:华测导航: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

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 8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将《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注
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注:公司章程等制度其他细微修改或未改变原制度条文原意的修改之处不再做特别说明。修订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

1、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更新前更新后
全文 股东大会全文 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测导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测导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Huace Navigation Technology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 镇高泾路 599号 C座(一照多址企业), 201702。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 镇高泾路 599号 C座(一照多址企业),邮 政编码:20170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9,462,674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1,639,395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中关于董事长产生及 变更的规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549,462,674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781,639,395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无需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删除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交易”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中 所指的“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交易事项,该 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或本公 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新增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 务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单 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单独 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持有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年度 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以上(此处以上,不包含本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五)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见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见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非独立董 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职工代 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 式将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3.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提 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总人数相同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权, 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 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条件决定董第八十八条 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 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 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 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 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 人。
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 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 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条件决定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 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分开投给每个 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 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至少 1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第九十六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第一百〇一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 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第一百〇三条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公 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非职工代表董 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 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 2年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 2年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 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 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 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全部董事均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非独立董事中包含 职工代表董事 1名。除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之外,其他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收购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 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收购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对外披露,担 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 除本章程规定以外,其余关于交易权限 范围规定详见公司其他内部治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 5日前。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 5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 2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 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条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 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披露季度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若有)的意见制定或调整未来三年股利 分配规划。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 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 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5%,且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 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末未进分配的利润 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存在股东违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当年末资 产负债率高于 70%;(3)当年经营性现金 流为负;(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 其他情况。 ......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及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制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定或调整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 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 转增。各期末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 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与 内控合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部 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及内控合规专员,对 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识别、综 合评估、内部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及内控合规管理。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与 内控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审 计人员及内控合规专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内部审 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及内控合规专 员,对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 内控合规管理。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新增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采用本章程 规定的通知方式。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应采用本章程规定的通知 方式。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第一百九十七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 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新增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 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 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〇一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根 据情况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制定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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