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 8月 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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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 全文
股东会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测导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华测导航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Huace Navigation
Technology Ltd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
镇高泾路 599号 C座(一照多址企业),
20170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
镇高泾路 599号 C座(一照多址企业),邮
政编码:20170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9,462,674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1,639,395元。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法定代表人的产生
及变更办法同本章程中关于董事长产生及
变更的规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549,462,674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781,639,395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
无需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删除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
|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交易”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中
所指的“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的交易事项,该
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或本公
司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
|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
务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就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单
独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单独
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持有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年度
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以上(此处以上,不包含本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五)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见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见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非独立董
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 第八十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非职工代
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董事(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
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
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
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
式将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3.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
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提名董事的由董
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三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提
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总人数相同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提名权,
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
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条件决定董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
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
董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
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
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
人。 |
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
事、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
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
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
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条件决定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 |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
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分开投给每个
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
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
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至少 1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 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
第九十六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 第一百〇一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
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
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第一百〇三条 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公
司董事均由股东会选聘,公司非职工代表董
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
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
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
后 2年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 2年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
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
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
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全部董事均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非独立董事中包含
职工代表董事 1名。除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之外,其他董事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收购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投资方
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收购 |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对外披露,担
保事项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列
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于本章
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万元。
除本章程规定以外,其余关于交易权限
范围规定详见公司其他内部治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 5日前。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
真或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 5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 2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同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 2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
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条第(四)~(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六条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
| 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
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披露季度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 |
|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
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
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若有)的意见制定或调整未来三年股利
分配规划。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
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
额预留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5%,且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
分配或公积金转增。各期末未进分配的利润
将用于满足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存在股东违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当年末资
产负债率高于 70%;(3)当年经营性现金
流为负;(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
其他情况。
......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及公
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如公司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
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制 |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定或调整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规划。在公司当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足额预留盈余公积金
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现金分
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
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或公积金
转增。各期末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将用于满足
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与
内控合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部
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及内控合规专员,对
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识别、综
合评估、内部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及内控合规管理。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与
内控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审
计人员及内控合规专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置专门的内部审
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及内控合规专
员,对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
内控合规管理。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采用本章程
规定的通知方式。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通知,应采用本章程规定的通知
方式。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
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七条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
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任。 |
新增 | 第二百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
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
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一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本
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
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根
据情况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制定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