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美股份(301088):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6:40:58 中财网
原标题:戎美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批准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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