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气体(688548):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7:20:24 中财网
原标题:广钢气体: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的,应以成本加合
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或报告;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
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
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
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重大交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
同)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批
权限以下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
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第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
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
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方式
等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
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相关关联
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
单,确保相关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中,相关责任人
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
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
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
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
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
易对方情况不明朗、因本次交易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
占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
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问询、查阅等。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公
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
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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