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气体(688548):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 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的,应以成本加合 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或报告;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 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 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 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 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 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 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重大交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下 同)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 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 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批 权限以下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 确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 七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第七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 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 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方式 等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 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相关关联 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 单,确保相关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中,相关责任人 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 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 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 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 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 易对方情况不明朗、因本次交易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 占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 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问询、查阅等。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 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公 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 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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