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气体(688548):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7:21:11 中财网
原标题:广钢气体: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
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六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八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第九条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并书面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
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海证
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通过累积投票制进行表
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
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四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
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
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
数。

第十六条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
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
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八条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
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
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
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
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
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
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
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
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二十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
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
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
董事。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最低董事人数,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
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
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
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于独立董
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
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
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
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
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
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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