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气体(688548):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部分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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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7:21: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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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广钢气体: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部分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
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5-028
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部分公司
规章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规章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规章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将监事会的职权调整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及相关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现任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
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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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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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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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
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
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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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首席运营官、首席科学
家、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
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织的
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首席运营官、
首席科学家、副总经理(副总裁)、总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
其他党委委员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
理按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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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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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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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59,814,484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一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1,939.852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1,939.8521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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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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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或减少注册资本,按
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批准以后,授权
董事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手续。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
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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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
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
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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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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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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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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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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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
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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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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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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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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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
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
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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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其他权利。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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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
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
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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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
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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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讼。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提起诉讼。
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院提起诉讼。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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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如股东对质押情况
不报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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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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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一旦发现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形,应当立即申请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将通过变
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
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第四十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的安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
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
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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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
诺。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
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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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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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具体地点。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具体地点。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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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期限
按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期限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说明理由。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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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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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召集和主持。 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
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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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 | 第五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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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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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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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决程序。 表决程序。
…… ……
第六十八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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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第七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 |
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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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
印章。
第七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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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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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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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
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
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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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八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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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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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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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
| |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 |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八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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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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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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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
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拟任董事
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名由股东代表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
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
披露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
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确认其提供给公司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在选举董
事、监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按照下列程
序提名:
(一)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拟任董事
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二)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对
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披露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确认其提供给公司的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作出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
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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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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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 (一)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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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有关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九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一百条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
理的讨论时间。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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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一百〇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第一百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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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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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总裁)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二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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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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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