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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钰矿业(601020):华钰矿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7:36:00 中财网
原标题:华钰矿业:华钰矿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567号银丰科技公园2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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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1G20240040-05号
致: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昕炜律师、肖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华钰矿业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钰矿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华钰矿业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8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平台上刊登了《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日期距召开日期已达15日;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0日,与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8日14:30在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8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35人,代表股份153,453,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8.7146%。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80,739,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8466%;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028人,代表股份72,714,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8.8680%。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与广西地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估值调整协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2,543,04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6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102,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收购参股公司贵州亚太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2,784,725股,占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344,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38%。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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