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铁汉(300197):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荣超商务中心 A座 5层-6层 邮编:518000 电话:86-755-82531588 网址:www.zhongyinlawyer-sz.com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中银深圳意字第 2508042号 致: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5年 8月 8日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年 8月 8日下午 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七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何亮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8月 8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5年 8月 8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8月 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年 8月 1日下午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6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58,591,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965,298,080股的8.7206%,其中: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谭岳奇 经办律师: 陈玉青 胡方正 日 期: 2025年 8月 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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