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汇金股份(300368):子公司提起诉讼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7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合计价款 27,718,312.7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起诉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天源”)收到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5)粤 0305民初 51506号,法院就汇金天源起诉深圳致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汇金天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致卓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代理人 盖可欣 工作单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嘉丽 工作单位: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6,904,435.2元合同款及暂计利息 636,308.32元(利息以 26,904,435.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计算,从 2024年 12月 26日起算至 2025年 6月 30日止为636,308.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77,569.27元(违约金以 26,904,435.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利率计算,从 2025年 7月 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 2025年 7月 22日为 177,569.27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1)、(2)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7,718,312.79元。 4、事实和理由 自 2021年 6月 29日至 2023年 6月 12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就“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数据中心、02数据中心设备采购签订了 17份采购合同及其中部分合同对应的变更协议或结算协议,其中 01数据中心包括:《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机房项目不间断电源 01数据中心设备采购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机房项目蓄冷罐 01数据中心设备采购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机房项目冷却塔 01数据中心设备采购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机房项目冷却塔设备采购合同型号变更协议》《“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电缆采购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电缆采购合同结算协议》《“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数据中心电缆采购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数据中心电缆采购合同结算协议》《“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数据中心灯具采购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1数据中心灯具采购(变更协议)》等;02数据中心包括:《“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数据中心 1期博雷阀门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数据中心 2期博雷阀门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02数据中心1期恒湿机设备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数据中心 2期恒湿机设备销售合同》《合同变更协议》《“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数据中心 1期灵坦水处理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02数据中心 2期灵坦水处理销售合同》《“国际数据传输枢纽”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节点项目 02数据中心 1期/2期灵坦水处理销售合同变更协议》《销售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 01数据中心 UPS、蓄冷罐设备、冷却塔设备、电缆、灯具及 02数据中心阀门、恒湿机、水处理、流量计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对原告所提供的设备型号、价格、质保以及被告付款方式、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总价(含税价)为人民币 83,640,525.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交付、调试等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关签收报告。 但被告仅支付了原告 54,980,766.33元合同款,剩余应付款项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仍未付款。 原被告双方于 2025年 3月 14日签订《协议书》,对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并约定2025年6月30日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6,904,435.2元,并支付从2024年 12月 26日起至 2025年 6月 30日止按 LPR的 1.5倍计算的利息;若 2025年6月 30日未付清全部合同款的,自 2025年 7月 1日起,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支付部分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6起,金额合计 7,240,507.63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75%,具体如下: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案件起诉尚未开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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