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兴新材(603276):向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8:05:53 中财网
原标题:恒兴新材: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5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8月8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00.72万股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新材”或“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8月8日,同意以8.3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72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鲍旭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8月1日。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5年8月2日对外披露了《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50)。

4、2025年8月8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8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53)。

6、2025年8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董事会认真核查,公司及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8月8日
2、授予数量:200.72万股
3、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授予人数:11人
5、授予价格:8.37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类别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占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量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的比例
1顾海平副总经理33.452816.67%0.16%
序号姓名职务/类别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 (万股)占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量 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 本的比例
2邵业伟副总经理29.868614.88%0.14%
3周红云财务总监20.310610.12%0.10%
4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8人)117.084958.33%0.56% 
合计200.7169100.00%0.9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2025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2026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0%。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2027年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2、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下同);
2、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3、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评级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50%0
若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9、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激励对象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获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获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8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200.7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无公司董事参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测算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需摊销的 总费用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
200.721,890.75409.66976.89378.15126.05
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符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以2025年8月8日为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8.37 / 11 200.72
元股向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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