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08月0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03月28日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2025年03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04月25日发布的《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最新修订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治理要求,拟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关修订。公司章程本次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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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
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
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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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下同)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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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裁(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
事会认定的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
下同)、副总裁(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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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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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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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共2名,各发起
人及其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如下:
……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投资
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共2名,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800,000,000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1元人民币。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3,333,400股,每股面
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333,333,400股,每股面
值1元人民币,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者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
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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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债券;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和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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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数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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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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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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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
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
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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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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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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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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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
供。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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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
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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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抽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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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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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公司利益。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九)(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八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经股东
会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公司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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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司单方
面获得利益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
易,可以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2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
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
日起算。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涉及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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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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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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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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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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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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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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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六十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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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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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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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
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
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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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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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要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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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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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
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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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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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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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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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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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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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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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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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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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
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
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或更换董事、
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 第八十八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者在届内更换董事、监事时,
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提出下届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更换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
董事会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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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东可以向董事会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
除上述规定外,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具体
方式和程序为: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意见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
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主席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
交股东会选举。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简历、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提名人
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
接受提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同意公开披露的
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以及保证在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的书面承诺。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
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
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
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得票数为到
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
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会议
通知后,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以
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以临时提案方
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以书面方式提交召集人,
由召集人按照股东会临时提案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
议。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
成员分别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 为: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
长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意见提
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由监事会主席提出拟由股
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
选举。
提名人应当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简历、
基本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资料)。提名人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之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接受提名、承诺其向提名人提供并
同意公开披露的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以及保证在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的书面承诺。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
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之前以临时提案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并以
书面方式提交召集人,由召集人按照股东会临时提案的程序提
交股东会审议。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
成员分别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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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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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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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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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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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未届满;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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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选聘董事的程序如下:
……
2、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将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表
决。符合本章程规定资格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董事
候选人,并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将董事会
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表决。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董事会成员中有1名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选聘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程序如下:
……
2、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八条的规定将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表决。符合本章程规定
资格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董事候选人,并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四
八条的规定将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表决。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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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及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至第一
百〇一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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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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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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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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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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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
公司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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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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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中3名独立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战略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及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
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工作;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等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工作。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应符合相关工
作细则的规定。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战略委
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及对
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等工作;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等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考核机制应符合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超过股东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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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如果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的股东会审议标
准,还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公
司单方面获得利益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
议: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果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七条的股东会审议标准,还需提
交股东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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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董事2/3以上同意。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时,
还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规定需要提交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
规定外,授权由董事长决定。 | ……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董事2/3以上同意。达到本章程第
四十三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时,还需提交股东会批准。
(四)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授权由董事
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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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
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行,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作出决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通讯等方式进行,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作出决
议。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独立董事不少于2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除审计委员会以外,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及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等工作。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等工作,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应符合相关工作
细则的规定。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
会认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
总监1名,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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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〇二条第一款(四)至(九)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二条
第一款(四)至(九)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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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设立党委:
(一)明确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
干名,按照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
员。
……
(三)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
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
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进入党委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 公司设立党委:
(一)明确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按照
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
(三)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
置程序。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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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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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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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六十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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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
利润为正,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含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
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的,公司应
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
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
红预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40%。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年度现金利润
分配(含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比例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
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监督。
……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
2、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
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
求: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
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还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实
施。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
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
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
2、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
经过半数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
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
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
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还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实施。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者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或者调整
时,须经全体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者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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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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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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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
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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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减少注册资本将不低于,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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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的最低限
额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
前,不得分配利润。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二)、
(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九十二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组进行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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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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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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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交易行为。 | 第二百〇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1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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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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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
外”、“以下”、“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以外”、“以
下”“过”、“低于”、“多于”“少于”、“超过”不含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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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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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所修订的相关内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待《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4年7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其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所修订的相关内容,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修订)》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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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月1日正式施行后生效。 |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删去原“第七章监事会”的全部内容,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因本次修订相应对公司章程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或”调整为“或者”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