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石油(60335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8:51:46 中财网
原标题: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五)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但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除外。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决定。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六条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投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及时依据取得的交割单等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将相关交易资料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建立并完善证券投资管理台账、明细账等。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对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交易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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