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即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应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 第一条
为维护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股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境内企
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4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拉
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646号)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于
2019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4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拉
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646号)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于
2019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于【】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主板挂
牌上市,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股。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6,664,942.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发行的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H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公司境外股票上
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
的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
以个人名义持有。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76,664,942股,均
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万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其中A股
普通股【】万股,H股普通股【】万股;
其他类别股0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的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机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在不违
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规定
和《香港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
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
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香港
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公司收
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和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在符
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香
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H股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所有H股的转
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
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
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
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
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
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
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
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
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
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
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
上述人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的公司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人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
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
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股股东
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
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H股股东遗
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股东
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
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公司召开股东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
|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他义务。
……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监管规定,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
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
节的规定。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上市
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监管规定,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
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
本节的规定。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的,利率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向
他人提供的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
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
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
有关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进行违规担保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香港上市规则》、本章程及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
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
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 |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
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
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
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审批进度而调整。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
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
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
份。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
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香港上市规则》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时,由股东会
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
份。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
定;
……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但不包含库存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
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但不包含库存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但不包含库存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至少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
议召开至少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主要股东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在其他上市
公司任职董事(包括担任独立非执行董
事)等个人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
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连关系,与持有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连
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
否存在关连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立案稽查,尚 |
| 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选该候选
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
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五)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要求的任职资格;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及
(七)《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
有关新委任、重新连任或调职的董事的信
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公告并说明原
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
召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
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
定。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受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就个别
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
有权在股东会上发言及在股东会上投票,
除非个别股东受《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
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第六十五条 | 第六十五条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
认可结算所(以下称“认可结算所”)及
其代理人的除外)。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香港
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及其
代理人的除外)。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应加盖其印
章。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
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
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
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 |
| 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
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
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
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
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
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
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
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
司的个人股东。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
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五)出席股东会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六)A股股东和H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
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八)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九)本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
规则》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进
行公告/报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
|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者转让;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或香港联交所上市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股份,除另
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股份所附带
的权利的变更须经出席该类别股份股东大
会并持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
就本条而言,公司的A股股份和H股股份视 |
| 为同一类别股份。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根据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
何股东须就某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
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
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
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
不计入。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适当陈述,但
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
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
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以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关连交易事项时,
关联/关连股东可以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作
适当陈述,但不参与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关联交易事项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投票表决,过半
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该关联交易事项即为
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 |
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由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通过。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关连股
东的表决情况。根据法律法规、《香港联
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监
管规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决议事项放弃
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
(或反对)某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
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
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连交易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
(一)股东会审议关连交易事项时,关连
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连关系并回避
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连关系并回避
表决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说明情况。召
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关连
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回避;
(二)应予回避的关连股东对于涉及自己
的关连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连
交易产生的原因、基本情况、是否公允合
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在股东会对关连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时,扣除关连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
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连股东按本章程
的相关规定表决;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程序。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如公
司的股本包括无投票权的股份,则该等股
份的名称须加上“无投票权”的字样。如
股本资本包括附有不同投票权的股份,则
每一类别股份(附有最优惠投票权的股份
除外)的名称,均须加上“受限制投票
权”或“受局限投票权”的字样。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委任的其他相关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
则》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任何
股东须就某项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
制任何股东只能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
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
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
计算在内。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法律法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
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
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
调整。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
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可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
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
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
程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之人士。所有独立非
执行董事也必须具备《香港上市规则》要
求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监管规则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
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2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
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新董事以填补
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额,该
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公司下一次年度
股东会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所
有为填补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在接受委 |
| 任后的首次年度股东会上接受股东选举。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在表决与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
其他企业的关联事项时,该董事应主动回
避。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
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
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并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独立董
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并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或股
东会另行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款、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或股
东会另行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款、对外
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
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
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
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
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含20%)
且低于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抵 |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
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尽管有上述规
定,若公司发生的交易可能构成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项下的关联/关连交 |
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易,公司需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予以执行。
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包括贷款转期、新
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长期贷款)在上年
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20%以上(含20%)
且低于50%的借款事项及与其相关的资产
抵押、质押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4日(不包含会议
召开当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若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
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能符合《香港上市规
则》第3.10(2)条项下具备适当的会计 |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 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
独立性要求;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
独立性要求;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
(七)最近两年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3.13
(1)至(8)条所载任意一项条件的人
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
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
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
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
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
|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要求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由3
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为独立董事,至少
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由
至少3名或以上非执行董事(即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拒赔适当的专业资
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
专长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必须以独
立董事占大多数,设委员会主席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有2名为
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其中过
半数应为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
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有
2名为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 第一百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至少3名董事组成,
其中有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设委员会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员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
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
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 |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
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
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
策、《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时,应
当及时提出异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
秘书:
……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给公司或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
秘书:
……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 |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监管规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须在香港为H股股东委任一名或以上
的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H
股股东收取及保管公司就H股分配的股利
及其他应付的款项,以待支付予该等H股
股东。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要求。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发出;
(五)以传真方式发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话方式发出;
(五)以传真方式发出;
(六)以公告方式进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形式。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
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
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
形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指定法披媒体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香港联交
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A股股东发出的
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
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
H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
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
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本公司网
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
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公 |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〇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〇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
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
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定义的控
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关联关系”的含义包含
《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关
系”;“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
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联
人”、“关联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五)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
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师”的含
义,“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
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 |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处理。
本章程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
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规
定为准。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施行。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
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执行。自本章程生效之
日起,公司原章程即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