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300072):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01:39 中财网

原标题:海新能科: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2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2,349,720,302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49,720,302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 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 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 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 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手续。

3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4——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5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6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董事会秘 书、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8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10第十九条 公司于 2007年 11 月 26日由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 购,各发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北京 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所 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 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 为 5100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如下:第二十条 公司于 2007年 11月 26日由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以 其分别持有的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有 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 5100万股,全部由发 起人认购。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11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 2,349,720,30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2,349,720,302股,其他 种类股 0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 2,349,720,302股,公司的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 2,349,720,302股,其他 类别股 0股。
12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3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1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15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16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17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18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19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20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21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2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23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4——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25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7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28——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29——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0——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31——第四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的承诺。
32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及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 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33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 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有关交 易、关联交易和借款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有关交易、关联交易和 借款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 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

 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34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 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 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担保事 项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 责任,具体责任由公司董事会结合 相关人员违规情况予以确定。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 (八)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四)、(五)(七)项情形的,可以 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 司相关制度对担保事项的规定,将依

  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具体责任由 公司董事会结合相关人员违规情况予 以确定。
35第四十七条下列重大交易、关 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 第 3项或第 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元的,可不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中,上市公司单方面 获得利益的,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 事人责任,具体责任由公司董事会 结合相关人员违规情况予以确定。第五十二条下列重大交易、关联 交易应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3 项或第 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 的,可不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中,上市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 司相关制度对财务资助事项的规定, 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具体责 任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相关人员违规情 况予以确定。
36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并应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月 内举行。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 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37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8 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 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要求日计算。定人数或者少于 6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要求日计算。
38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 决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 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39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 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40——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照召集股东会。
41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42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4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份的 10%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 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公司 应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 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 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材料。 
45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6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7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第六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8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9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会议通知计算起始期限,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计算起始期限,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50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 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 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51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52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3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 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54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第七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55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第七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56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和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第七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57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58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第七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59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60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 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61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 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62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者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63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第八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职报告。
64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65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 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 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66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第八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 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年。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67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报告。第八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 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 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68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69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70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 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 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 本;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 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 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 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1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第八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 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前款所称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72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 可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向股东 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三 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 避。关联股东应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 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效。
73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 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74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公司首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 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监事 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或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以上股东提名。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第九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 人提名,下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 会提名或由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以上股东提名。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 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 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 知,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七日前送达公 司。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 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关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 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七日前送达公司。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 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 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 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 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 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 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 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 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 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 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 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 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 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 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 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 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 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 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 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 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 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 结构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 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2、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 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 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选举。 3、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 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 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 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

  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本章 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75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76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会上进行表决。
77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
78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79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80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一百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81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

 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 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 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 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 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本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 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 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 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82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一百零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 提示。
83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该选举提案获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为该选举提案获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
84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85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86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零七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87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 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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