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301037):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06:09 中财网
原标题:保立佳: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原材料苯乙烯的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对冲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以规避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所需原材料苯乙烯的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平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苯乙烯;
(三)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者间接的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工作小组,作为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交易计划的拟定,经授权进行期货交易,负责与外部合作机构的信息协调沟通。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期货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该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总经理任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期货业务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十条 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副总经理、苯乙烯发展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一条 期货工作小组的职责有:
(一) 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户、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二) 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
(三) 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 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五) 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制定、调整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六)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七) 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 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监督、财务核算并及时反馈期货交易情况。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一)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 (二)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三)定期审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工作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述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署。

第二十一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二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需由苯乙烯发展部牵头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等,并对交易效果进行评估,经公司期货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工作小组在开展期货交易前,须估算所需使用的交易资金,按公司付款流程进行审批;财务人员在交易前须根据审批后付款单的金额,将所需资金划入对应的期货账户。

第二十五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或代理机构下达交易指令。期货交易员交易后及时进行成交确认,并填写交易明细表和制作交易台账(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价位、交易量、交割期等具体内容)。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以下工作: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期货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 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三) 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 公司应选择国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合作方;
(二)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期货工作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 (1)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加,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工作小组报告。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 当发生属于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 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执行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三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七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交易员应制作套期保值交易记录表,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八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三十八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此外,公司还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已确认损益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章 财务核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4号— —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取套期会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涉及税务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档案及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10年,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10年。

第四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行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风险管理等事项,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资金拨付、下单交易以及泄露公司套期保值交易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有)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现货经营品种及规模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公司报审。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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