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立佳(301037):《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06:12 中财网

原标题:保立佳:《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三十条: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八)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上述资产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附件《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上述资产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八条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和第五 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和第五十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九条: “...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条: “... ...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第五十条: “... ...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五十二条: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五十二条: “...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第五十八条: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深交所备案。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说 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 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 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说明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 戒,是否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 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 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 况进行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 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 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七条: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 ...”第七十七条: “...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的前提下,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
  
第八十二条: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八十二条: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 ... (三)本章程及本章程附件《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 ...”第八十七条: “... ... (三)本章程及本章程附件《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改; ... ...”
  
第八十八条: “... ...第八十八条: “... ...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指引、本章程和公司其他制度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指引、本章程和公司其他制度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
  
第九十条: “... ...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召集人应及时事先 通知该关联股东,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该关联股东未主动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监事 有权向董事会或在股东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有权向召集人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要求。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 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 ...”第九十条: “... ...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召集人应及时事先 通知该关联股东,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 该关联股东未主动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审计 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或在股东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有权向召集 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要求。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 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 ...”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三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第九十三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 ...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除累积投票 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通过该项议案之日。”
  
  
第一百〇五条: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 ...”第一百〇五条: “... ... (七)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 ...”
  
  
第一百〇六条: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一百〇六条: “... ... 公司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〇八条: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第一百〇八条: “...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生 效或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报告生效或任期结 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生效或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 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 告。”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提请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 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 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 的部分职权的,应当事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的议案,明确授 权范围、授权具体内容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八条: “... ...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 的部分职权的,应当事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具体的议案,明确授 权范围、授权具体内容等事项。”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 ...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述规 定。”“... ...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 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专人送出等方式, 送达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 载。”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新增: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五十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对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
  
  
  
  
  
  
  
  
  
  
  
  
  
  
 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一百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 ... 本章程第六十七条关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董事会拟讨论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事项;董事会通知中应 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 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 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五十七条: “... ... 本章程第六十七条关于董事候选人的基本信息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董事会拟讨论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事项;董事会通知中应充分说 明董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 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 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 ...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第一百六十五条: “... ...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〇七条关于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八条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删除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 于监事会成员的1/3,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的人 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等职责。”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 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交所报告; (五)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 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 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六)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 前10日和1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 
  
  
  
  
  
  
  
  
  
  
  
  
  
  
  
  
  
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至少保存 10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 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 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 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制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第一百七十七条: “... ...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公司盈利和资金 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制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根据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 传真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删除
  
  
第二百三十一条: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二十四条: “..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章程附件包括《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前述 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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