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路桥(002307):内部审计制度修订(2025年8月制定)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8月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审计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与权限,加强北新路桥集团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保障公司合规经营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北新路桥集团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北新路桥集团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新路桥集团章程》及北新路桥集团管理制度,结合北新路桥集团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北新路桥集团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北新路桥集团完善治理、增加北新路桥集团价值和实现目标。 是指北新路桥集团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北新路桥集团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范围及审计依据 第三条 审计范围 (一)适用于北新路桥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事业部。 (二)北新路桥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 (三)北新路桥集团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或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二)北新路桥集团章程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北新路桥集团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四)其他有关标准。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北新路桥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在北新路桥集团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北新路桥集团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北新路桥集团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子、分公司、事业部必须成立审计部,根据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特点,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规模较小不具备条件成立审计部的,可指定专人兼职内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以保持和提高,熟悉北新路桥集团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职责和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职责 (一)北新路桥集团审计职责 1、建立健全北新路桥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计管理流程。 2、根据北新路桥集团经营管理重点,制定北新路桥集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3、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北新路桥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调用子、分公司、事业部的专职审计人员跨区域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4、对子、分公司、事业部经济效益及目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为考核兑现提供依据。 5、对子、分公司、事业部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首先对子、分公司、事业部审计部出具的审计结果,抽查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如抽查复核结果偏差不大,可采用子、分公司、事业部的审计结果,作为与北新路桥集团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子、分公司、事业部考核兑现依据;若抽查复核结果偏差较大,则以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考核兑现依据。 6、对子、分公司、事业部第一责任人的离任进行审计,对其任期内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7、北新路桥集团相关部门,如对子、分公司、事业部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疑点,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根据指令即时进行审计。 8、北新路桥集团若接到被审计单位的申请,认为其存在不公正、不客观的现象,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有权进行重审,并以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确认的审计结果为准。 9、对经营性亏损的项目,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将进行动态的跟踪审计。 10、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在 3亿元(含 3亿元)以上】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必审。 11、对北新路桥集团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12、对北新路桥集团、子、分公司、事业部的各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13、对北新路桥集团、子、分公司、事业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14、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应参与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重大投资行为的会议。 15、至少每季度对北新路桥集团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16、对北新路桥集团的对外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并对投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 17、对北新路桥集团制定的管理制度及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开展审计检查工作。 18、对子、分公司、事业部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检查、规范和复核。 19、对北新路桥集团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查找内控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20、负责对外报送有关北新路桥集团内部审计报表及资料。 21、做好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要求的有关审计工作。 22、必要时由审计部申请提出,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可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3、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24、对子、分公司、事业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二)事业部审计职责 1、负责事业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的审计检查工作。 2、对事业部所属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计检查和业务指导。 3、对事业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对与事业部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的核算单位的经济效益、负责人履职等情况进行审计,确认经济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为考核兑现工作提供依据。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意见及建议在审计报告中详细阐述,后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对事业部任免的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任期内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6、接受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的工作安排,完成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 7、对所属施工项目的生产成本的控制情况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检查,重点对施工项目的物资收发、成本费用的结算以及资产的处置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解决问题。 8、负责上报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要求上报的各项审计工作资料,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 9、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10、完成事业部领导和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三)子、分公司审计职责 1、对子、分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检查及评估。查找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2、对子、分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计检查和业务指导。 3、对控股公司及所属单位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对与控股公司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的核算单位的经济效益、负责人履职等情况进行审计,确认经济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为考核兑现提供依据。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意见及建议在审计报告中详细阐述,后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对控股公司任免的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任期内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6、接受北新集团审计部的工作安排,完成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 7、对所属控股公司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8、负责上报北新集团审计部要求上报的各项审计工作资料,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 9、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证资料及时归档,并负责管理。 10、完成子、分公司领导和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安排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职权 (一)北新路桥集团各内部职能部门、子、分公司、事业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二)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主计量报表、各类台账等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北新路桥集团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北新路桥集团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可对与北新路桥集团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北新路桥集团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确定,或由北新路桥集团相关部门、子、分公司、事业部提出报审计部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在 3至 1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至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七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通过后,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后,经审计部专门人员复核后,在北新路桥集团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被审计单位(部门)、个人没有或有轻微违反国家、北新路桥集团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二)对被审计单位(部门)、个人违反国家、北新路桥集团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北新路桥集团名义发文,审计负责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北新路桥集团审计负责人提出,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对重大分歧事项报经审计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子、分公司、事业部审计部,应参照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工作程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 审计档案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二十五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6月底。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5年、3年,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主管领导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北新路桥集团管理制度的,归口部门有罚则的按部门规定进行处罚,无罚则的将按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部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对拒绝提供资料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对行为人分别处以1000元、2000元、3000元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负责人处以10000元罚款,对业务办理人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处理; (四)对作业队、材料(含土产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等费用结算,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和未按北新路桥集团规定结算程序办理,致出现超结算、超付款造成损失的,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对业务办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处以0.5万元罚款,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按损失金额的20%至30%进行处罚,其罚款由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各承担50%。 (五)北新路桥集团若接到被审计单位的举报,认为子、分公司、事业部审计部对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审计结果存在不公正、不客观的现象,北新路桥集团审计部将进行核查,认定事实存在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六)不准设置“小金库”及公款私存,否则将违规金额全部没收,并扣发被审单位负责人、责任人1个月工资; (七)对当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下一年度审计中,如发现未按北新路桥集团规定和审计要求进行整改,并继续出现的,每条将按200—500元进行处罚; (八)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按原意见书或决定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罚款直接通过集团财务部划转; (九)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由审计部提出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经主管领导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调离岗位。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北新路桥集团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北新路桥集团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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