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茂股份(30145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25:14 中财网
原标题:丰茂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任选举时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应当召开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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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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