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茂股份(30145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25:16 中财网
原标题:丰茂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公司拟定的有关长远发展规划、创新业务和战略性建议等,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六)调查和分析公司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公司应当召开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就每一事项列明表决意见,不得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利益的,则必须执行回避制度。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则该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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