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振股份(301356):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公司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 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没有妨碍审计工作开展的经济利益、自我复核、压力或威胁以及其他情形,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发生上述有关情形的应当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重大影响;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六)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部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规定,一般原则为: (一)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公司应当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二条 对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预算体系由公司保障,确保审计工作可持续开展。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总经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经董事长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 (三)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四)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五)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六)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七)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 (二)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7日通知审计对象,审计对象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 (四)审计终结:审计小组应在20日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对象(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审计委托人审批。 (五)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委托人的决定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及时送达审计对象,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内部审计部门。 (六)后续审计: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要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要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要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要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拒绝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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