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振股份(30135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9:55:49 中财网
原标题:天振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与制定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行政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 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完成情况;
(四)提供在公司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委员会按如下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的报告;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以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情况紧急需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可以采用现场、电子通讯等方式,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涉及委员会委员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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