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中设计(0028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08日 20:21:14 中财网
原标题:郑中设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
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
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
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为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
起算;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
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
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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